房屋買賣合同一審應訴。前期在某事務所洽談了協商事宜,但是感覺被騙了,沒調解成功,被對方起訴。
我們是賣方,買方沒有按時支付首付款,應該是對方違約。
但是現在對方先下手,起訴了我們,說我們聯系不上,我們違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律辦公室[2011]442號)第15條明確規定,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造住宅,向社會公開銷售,應根據合同法第52條和土地管理法第43條的規定,認定該買賣合同無效。將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的合同,向沒有法律效力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的,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宅基地分配、使用條件的規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5年4月征求意見稿)第35條也明確表示,如果宅基地流轉在非試驗地區,農民將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給不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
2、各地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發行農村私有住宅買賣糾紛合同效力認定及處理原則研討會紀要的通知》(京高法發[2004]391日)、《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實務問題研討會紀要》(2006年9月14日)對農村住宅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北京高院確立了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的司法審判尺度。具體來說,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在訴訟購買者戶籍轉移到購買住宅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認定合同有效的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前,將住宅轉讓給返鄉定居的干部、員工、退伍軍人、華僑、港澳臺同胞,轉讓合同也可以認定有效。此外,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原則上應認定無效。
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事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2012年3月5日)第13、14條的規定,城鎮居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的房屋買賣合同必須認定為無效合同,除非買方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取得賣方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符合其他購買條件,否則非合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必須認定為無效合同。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農村集體土地轉讓、轉讓、租賃用于非農業建設糾紛事件的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1]42日)第12條的規定,當事人轉讓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租賃或合作轉讓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事件的原則意見》(上海高法民一[2004]4號),對發生在本鄉(町)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認定有效的將房屋賣給本鄉(町)以外的人,未經相關組織和部門認可,合同未實際履行或占有該房屋的人,可認定為有效的房屋賣給本鄉(町)以外的人,未經相關組織和部門認可,合同未經實際履行或者占有該房屋的人,該房屋的合同應當作為無效處理的房屋銷售情況下,對本鄉鎮的人和實際使用情況下的人進行認可,對于實際的房屋的使用狀況,對本鄉鎮的人和實際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