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借款借貸律師 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數額,債權債務人雙方姓名,并有雙方簽名(畫押),簽訂日期的,原則上就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了受法律保護。但是要想憑借借款協議主張自己的權利,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債券不受侵犯,還得注意在協議中寫明約定借款用途、約定還款期限,另外還可以約定發生爭議的管轄法院。 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到后,可以立即要求對方歸還,如對方不還,可以在2年內向法院(如未約定管轄法院,就只能去對方居住的區、縣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勝訴權消滅(就是法院不管這事了)。
2015年1月,被告沈某、張某向原告李某借款6萬元,李某完成款項交付。此后,被告陸續還款合計2萬元,2015年7月經雙方協商,兩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個人借款合同》上簽字,合同載明了借款金額、借款方式、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限、承諾還款日期、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等,合同中還約定了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以及借款人承擔起訴費、律師費等內容。李某未在該份個人借款合同落款“出借人”處簽字。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沈某、張某歸還借款4萬元以及按照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律師代理費。
沈某、張某辯稱,合同與事實不符,李某實際交付不足4萬元,借款合同上甲方未簽字,按照合同約定,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故合同未生效,不同意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借款利息、訴訟費、律師代理費。
【分歧】
審理中,對于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形成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案涉借款合同實際是原、被告對2015年1月借款合同的補充。現該合同僅有借款人一方的簽字,而原告作為出借人未在該合同上簽字。因此,無論是依據借款合同中的約定,還是法律規定,都難以認定借款合同已成立生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中,原告作為出借人早已履行出借款項的義務,應依法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訴至法院依據借款合同主張權利,足以表明簽訂借款合同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因而應認定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只有在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時才發生法律效力。案涉借款合同雖然約定了該合同經簽字或蓋章后發生法律效力,但合同的效力系法律對當事人之間合意的評價,并非直接源于當事人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賦予,故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定生效要件才能生效。本案出借人雖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但其已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出借款項的義務,故應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認定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其次,被告作為債務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蓋章,作出了明確的還款以及借款利息、相關費用承擔的意思表示。原告作為債權人雖然沒有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蓋章,但其以實際行動履行了出借款項的義務,并依據該合同訴至法院主張權利,其行為足以表明借款合同是出借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應認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且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情形,因而該份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現兩被告未能履行還款義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
借條怎么寫才有法律效力
規范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一)寫清楚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 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四)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五)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六)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靜安借款借貸律師 在書寫”借條”時,應注意幾個問題:
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戶口簿登記的為準),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財產等個人情況。在“借條”右下角由借款人親自署上真名。
簽名等于確認“借條”上陳述的內容,沒有簽名,就等于沒有確認,若借款人事后不認可,沒有簽名或簽了假名很可能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借條”最好能約定好利息、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事項;“借條”必須能清楚記述借貸的事實。
借款協議合同沒有到期是否能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