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留置條款,是指在房地產抵押合同中兩方約定,如果僨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來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確。在我國不允許雙方在房地產抵押臺I司中進行類似約定,即使有類似約定,這約定也尤效。同時,留置條款無效不影響抵押制司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2綜觀各國民法,關于對留置條款的態度并不相同,主要咱以下i種模式。其一,禁止主義。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民法諸如《法國民法典》第2078條第2款、《瑞士民法典》第894條、《日本民法典》第340條、《意大利民法典》第1063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873條第2款等,明確對留置條款采禁止的態度。其中,法國和日本民法上的留置條款的禁止僅適用于質押;瑞士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上留置條款的禁止既可以適
用于質押,也可以適用于抵押;意大利民法規定留置條款的禁止只適用于抵押。其二,放任主義。大陸法系中《德國民法典》和晚近頒布的《埃塞俄比亞民法典》、《阿爾及利亞民法典》、《蒙占國民法典》以及《越南民法典》均沒有關于留置條款禁止之規定,對留置條款采取放任的態度。其二,允許主義。在英美法系周家的民商法上·不但沒有關于留置條款禁止的規定,反而有允許留置條款的規定,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 5 01條第1款規定即是著例。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和<擔保法笫四十條對于留置條款均采取禁止主義;
3我國之所眥在房地產抵押合同中禁止留置條款,原因在干:
其一.為r體現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因為在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利主債權債務合同時,往往抵押人與債務人處于弱者的地位,如果允評此類條款有效,那么就有可能出現債權人利用經濟地位要求抵押人訂盤留置條款,在債務人未能清償時,債權人就能獲得抵押的房地產,而這一房地產的價值往往高于債權的價值.這樣會導致不公平的后果。
其二,如果債權人以脅迫或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玎立流質契約,或債務人基于劉抵押財產的鶯大誤解衙訂立顯失公平的流質契約,債務人雖可恥請求人民法院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或行使撤銷權,從而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合同無效或可撤銷屬于彈性條款,如果債務人不能舉證證明意思表示/;自由、不真實,法院自然不會認定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規定流質契約無效,以更好地保護抵押人的正當權益。
其三,流質契約禁止也是抵押權的本質屬性所要求的。抵押權足一種變價受償權,抵押財產未經折價或變價,就預先約定抵押財產移轉于抵押權人所有違背了抵押權的價值權屬性。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實務指南
1在實踐中須注意:在實現房地產抵押權的時候,有時會把抵押的房地產折價給抵押權人以清償債務,這與房地產抵押合同留置條款并非相同,因為折價時,一般會剝膀地產的價格進行評估,如果房地產價格高于主債務時,超過的數額耍歸抵押人所有。而如果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西議以抵押物折價給抵押權人阻清償債務時,如果損害了清償順序在后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町眥依《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按債務人以明顯小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撤銷雙方的這一民事行為。
2鹿當區分抵押財產的拍賣、變賣與留置條款。若當事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時即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委托拍賣機構拍賣抵押財產。這種約定首先由當事人雙方協c義解決,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決定是否將抵押財產公開進行拍賣,所眥拍賣不足通過私力轉移抵押財產的所有權或歸屬權,不屬于留置條款;而變賣是通道法律程序變賣抵押財產,能對抵押財產的價格作出合理的評估,有效保護抵押財產的所有人或歸屬者的利益。經法院裁定準予變賣抵押財產的,既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審請主合同債權、抵押權是否合法有救,抵押權人能
否變賣抵押則產,也町以保證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口后不受追索,避免了無效合同的出現,同時也會減少因抵押財產變變而發生的糾紛以及不必要的訴訟,田此變賣也是通過法定程J芋來實現的,并且不會損害抵押人和債務人的利益。
3.留置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捏合同其他部分內容以及抵押權的效力。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藎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據此,在可法實踐中,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末受清償時,抵押財產的所有權移轉為債權人所有,人民法院自等認定該約定無效。但該內容的無效不應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4.區分抵押財產的折價與留置條款。債務人町以通過抵押財產的折價取得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但必須符合兩個條件:是,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二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m議以折價取得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但是,考慮到哳議折價涉及與抵押財產有利害關系的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有必要通過協議取得抵押財產予以限制:一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取得抵押財產的合同。由于抵押人享有抵押財產的所有權或支配權,因此抵押權人只能通過簽訂協議取得抵押財產;二是當事人須在被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后,才能簽訂取得抵押財產的協議。知果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前訂立,則屬于留置條款。三是不得損害其他抵押權
人和債權人的利益。同一財產上并存多個抵押權的,前手的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契約以低廉的代價取得抵押財產的,損害順序在后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后順位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町以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
【案例】
某市紀委監委通過初步核實,掌握了市屬某國有企業總經理A某涉嫌嚴重違紀、職務違法以及受賄犯罪的部分犯罪事實及證據,按程序報請批準后,于4月23日對A某采取留置措施。以扎實的初步核實工作為基礎,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市紀委監委綜合運用訊問、詢問、查詢、調取等調查措施,僅用一個多月就掌握了A某涉嫌嚴重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受賄犯罪的確鑿證據,形成調查報告和其他相關文書,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案件審理部門。
經審理,該市紀委監委認為A某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依紀依法給予A某開除黨籍處分和開除公職政務處分。
該市紀委監委認為A某涉嫌的受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制作起訴意見書,于6月8日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于6月11日決定對A某采取逮捕措施,此后依法完成審查起訴工作,將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對A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