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上海遺囑糾紛律師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民法典》明確認可了打印遺囑的形式,并對打印遺囑的形式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法官提示,訂立打印遺囑,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打印遺囑雖然不要求電腦制作和打印的行為必須由遺囑人本人完成,兩個以上見證人均應全程在場見證,且該見證人不得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二,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并注明立遺囑日期。由于打印遺囑無法體現書寫筆跡的一致性,容易被刪除、篡改,因此特別要求打印遺囑應保證立遺囑人與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若僅在落款處簽字或日期不完整又無其他證據補強,則不宜認為該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2021年以前訂立打印遺囑,可以適用《民法典》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也就是說,無論是何時訂立的打印遺囑,只要在遺產尚未處理完畢的案件中,均應當適用《民法典》的新規定來審查打印遺囑的效力。但是,如果遺產已經處理完畢,不會因為《民法典》的實施發生改變。如此,既彰顯了《民法典》的制度價值,又不違背當事人基于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預期。
四、律師點評
打印遺囑是遺囑人通過電腦制作,用打印機打印出來的遺囑。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打印遺囑并不是繼承法規定的法定遺囑形式,因此在司法實踐當中,打印形式的遺囑一般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但筆者認為,遺囑的核心要件是遺囑人自由處分權行使的合法性與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遺囑形式要件的功能只是確保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的一種方法手段。如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則應當被認定為有效,從而體現對遺囑人遺囑自由的尊重和保障,因此打印遺囑不能輕易被認定為無效。現民法典已經認可了打印遺囑的形式,有效地解決了這方面的爭議。
雖然民法典已經認可打印遺囑的形式,但是遺囑人仍然應當注意打印遺囑的構成要件:1、打印遺囑應當是電腦制作,用打印機打印出來的形式。2、打印遺囑需要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字。3、遺囑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上簽字。4、遺囑上注明年、月、日。 如遺囑不滿足以上構成要件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另外,關于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打印遺囑,其效力問題已經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即除遺產已經處理完畢的情況,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遺囑仍然可以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基本案情
上海遺囑糾紛律師 韓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共有五名子女,韓某1、韓某2、韓某3、韓某4、韓某5。張某2000年7月20日死亡,韓某于2018年5月13日死亡,韓某的父母早于張某、韓某死亡。韓某去世后其子女均認可登記在韓某名下的一套房屋為韓某生前的個人財產,但對于遺產分割產生了爭議,遂訴至法院。在訴訟中小兒子韓某5,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韓某于2017年2月3日簽署的打印遺囑,遺囑中提到“我去世后西城區×××304房子一套由我四子韓某5一人繼承。”該遺囑下方還留有見證人朱某、金某的簽字。但一審法院認為該遺囑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遺囑形式,認定遺囑無效,遂按法定繼承對該房屋進行依法分割。韓某5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
二、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繼承人韓某于2017年2月3日所立遺囑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訴爭的304號房屋應當如何分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本案中韓某所立遺囑從形式上看屬于打印遺囑,雖然遺囑訂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中所涉及的遺產至今尚未處理完畢,現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依法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有關打印遺囑的規定,即“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結合在案證據,該打印遺囑全文僅一頁,內容完整,無形式瑕疵,落款處注有日期。在遺囑訂立時,有見證人朱某、金某在場,見證了向韓某宣讀遺囑以及韓某表示同意并簽署遺囑的過程,二人均在遺囑上簽名。并且本案有現場錄像作為佐證,可證明該遺囑系韓某本人親自簽名、捺印,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根據前述規定,該遺囑符合打印遺囑的要件,應屬合法有效。一審法院關于該遺囑不滿足法定遺囑成立要件的認定,本院予以糾正。韓某死亡后,訴爭304號房屋作為其遺產應當根據其所立遺囑進行繼承。現韓某5根據該遺囑請求法院判令304號房屋由其繼承,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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