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刑事律師事務所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在京舉行,初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等三部法律草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共修改補充刑法30條,涉及安全生產、金融市場秩序等六個方面,其中,為加大懲治民營企業內部發生的侵害民營企業財產的犯罪,進一步調整了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刑罰配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分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作出規定。草案對此分別作出修改,通過調整刑罰配置,落實產權平等保護精神,進一步加強企業產權保護和優化營商環境。
如,草案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中,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調整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將“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調整為“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增加規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草案還修改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增加藥品監管瀆職犯罪,進一步細化食品藥品瀆職犯罪情形,明確列出了“瞞報、謊報、漏報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情節嚴重的”“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等五方面情形。
此次修正案是1997年我國全面修訂刑法以來的第十一個刑法修正案。此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預防懲治犯罪的需要,以刑法典為基礎,先后通過了一個決定、十個刑法修正案和十三個有關刑法的法律解釋,及時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和完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ǘ┴澪蹟殿~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關于“數額較大”“其他較重情節”“數額巨大”“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理解
從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貪污罪的處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數額較大”“其他較重情節”“數額巨大”“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等不同的數額與不同的情節對應著不同的刑罰,這些數額與情節同樣也影響著受賄罪的量刑。那么如何認定“數額較大”“其他較重情節”“數額巨大”“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對此做了具體解釋。
1.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一)多次索賄的;(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2.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1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1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普陀刑事律師事務所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受請托之前收受的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一并計入受賄數額。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 非國家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 受賄罪 |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二款 非國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