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刑事好律師 老師搜查學生手機引發慘??!某市實驗外國語中學一女學生墜亡
4月14日,某市市教育局官方微博發布“某市實驗外國語中學關于學生墜樓事件的通報”,其中稱,4月9日上午,我校八年級學生胡某在學校教學樓墜亡。
據通報情況顯示,學生胡某的墜亡,與同學反映其違反學校規定、攜帶手機到校,被老師查處有關。
班主任稱同學兩次“告密”女生違規
墜樓發生時母親正在校門口等候
某市市教育局官方微博通報了當天的事發經過:2021年4月9日上午,某市實驗外國語中學八年級十班學生向班主任反映本班同學胡某將手機帶到教室。當天上午10:05左右,班主任將胡某叫到辦公室詢問情況,同時通知胡某家長來校配合處理此事。在班主任詢問過程中,胡某不承認將手機帶入教室。為了弄清真實情況,班主任離開辦公室,10:17,進入班級教室進一步了解情況。10:44,班主任從教室拿到了胡某的手機,返回辦公室,此時,胡某已離開辦公室,不知去向。10:41,校園保安發現一人趴在教學樓前的地上,立即向總務處主任報告并撥打120急救電話。12:00左右,經某市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無效后身亡。
殺人罪其實分為直接殺人和間接殺人。有些時候,當事人沒有直接殺人,而是放任事態的惡化導致受害者失去生命,這可以稱為“間接故意殺人罪”。那么間接故意殺人罪怎么判刑?間接導致死亡判幾年?
一、間接故意殺人罪怎么判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間接故意殺人罪有哪些情況
(一)間接故意有哪些情況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后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二)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過失的區別
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區別的關鍵在于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抱的心理態度不同。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不僅不希望發生這種結果,而且是完全反對這種結果的發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發生這種結果是違背其主觀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間接故意,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對,既不追求,也不防止,發生與否均不違背其主觀意愿。
2、促使和支配行為人實施行為的主觀認識因素也不同。過于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雖在一開始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曾有預見,但真正促使實施行為時,其認識上卻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認為不會發生這種結果,而不再是認為仍有可能發生,而在間接故意情況下,行為人無論在行為前,還是在行為過程中,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一直處于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不肯定的狀態之中。
3、過于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認為危害結果不會發生,具有一定主客觀條件為依據的,只是對這些條件的作用作了輕率的、過高的估計,誤認為憑這些條件完全可以避免發生危害結果。
自殺是指個體在復雜心理活動作用下,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種手段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自殺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屬于心里衛生與自控能力喪失健康自濟調節能力而造成,從法律程面還屬于行為自治與責任自擔的層面,而在相關責任化分與承擔上的法律規定中,都排除了自殺行為引發后果的救助責任(比如工傷保險條例中自殺行為排除了認定工傷的可能),這就是從法理上確立了不支持自殺行為.但對自殺行為還沒有上升到進行法律強制干擾的層面,還只是處于拯救與預防彌補措揓層面。自殺是一個世界性的社會問題,在美國,每天大約有100人自殺,自殺是導致個體死亡的第十大原因.根據保守估計的數字推算,中國每年至少有25萬人自殺,200萬人自殺未遂。中國青年報曾援引心理危機研究與干預中心的調查分析稱,自殺已成為15至34歲人群的首位死因。2003年9月10日是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自殺預防協會共同確定的全球第一個“預防自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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