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合同詐騙,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合同詐騙,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二十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合同詐騙的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九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合同詐騙,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一百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合同詐騙的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 以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為合同詐騙標的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 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 多次實施合同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 合同詐騙的款項用于吸毒、賭博、行賄、非法經營、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 具有其他可以從重處罰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
1. 在案發前自動將贓款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 具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0克,鴉片、美沙酮200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氫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個月刑期: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0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鴉片、美沙酮200克,增加一個月刑期;上海刑事專業律師
(3)每增加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0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0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氫埃托啡2毫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0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9)每增加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罌粟殼40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0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四)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或持有上述毒品以外其他毒品的,可以將不同種類的毒品分別折算為海洛因的數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總量作為量刑的依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情形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 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 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 毒品再犯的;
5.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 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2. 被利用或被誘騙非法持有毒品的;
3.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八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內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 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 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6. 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
(二)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刑期;
2.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個月刑期;
3. 二年內三次以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三個月刑期;
4. 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除已確定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之外,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毒品再犯,增加基準刑的10%-30%;
2. 國家工作人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4.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減少基準刑的10%-40%;
2.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上海刑事專業律師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引誘一人賣淫,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條第2款之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紹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引誘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五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兩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容留、介紹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三)對于未成年附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應當予以從重處罰,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四)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30%。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 利用互聯網、手機短信等發布招嫖信息,散發小廣告等介紹賣淫的;
2. 在公共場所公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3. 引誘、介紹他人到境外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境外人員到境內賣淫的;
4.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九、附則
1. 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2. 本實施細則將隨法律、司法解釋和刑事司法政策的變動適時作出調整。
3. 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適用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
4. 本實施細則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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