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駕駛罪 上海犯罪減刑案律師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以其他車輛為追逐對象,或者以較短時間通行某段道路為追逐目標,采取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相互追逐、曲線穿行等方式,競時競速競技行駛,情節惡劣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行為危險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個月刑期:
(1)追逐競駛,超過規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60公里/小時,時速每增加25%的,增加一個月刑期;
(2)在城市道路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一般應當在三個月拘役以上確定基準刑:
(1)組織聚眾追逐競駛的首要分子;
(2)多次參加追逐競駛的;
(3)飲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的;
(4)逃避、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5)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7)駕駛非法改裝、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8)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牌證,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或者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9)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
2. 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一般應當在三個月拘役以上確定基準刑: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3)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5)逃避、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認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后果的,可以認定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危害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1. 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十五人以上的,每增加額定乘員10%或者每增加五人,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2. 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十人以上的,每增加額定乘員10%或者每增加三人,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3. 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七人以上,每增加額定乘員10%或者每增加二人,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4. 駕駛載客汽車以外的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違反規定載客,實際載員達到十人以上,每超過二人,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5.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90公里/小時的,時速每增加20%,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6.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60%且行駛速度超過60公里/小時的,時速每增加20%,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7. 通過鐵路道口或者設有窄路、窄橋、急彎路、掉頭、轉彎、下陡坡、傍山險路、連續下坡、連續彎路、注意路面結冰等標志的道路,或者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能見度在50米以內的不利氣象條件時,超過規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40公里/小時的,時速每增加20%,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8.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一般應當在三個月拘役以上確定基準刑:
1. 吸食、注射毒品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2.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環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輕傷、公私財產損失五萬元以上,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3. 裝載危險化學品超過車輛核載量50%以上的;
4. 超過規定時速50%的;
5. 曾因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受過刑事追究或者在二年內被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6.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上述危險駕駛罪的宣告刑期可具體到十五日,經基準刑調節后不滿整月刑期的,可按照整月或十五日就低確定刑期,最低不少于一個月。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達到二十萬元或者吸收對象達到三十人或者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二萬五千元或者吸收對象每增加二人或者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每增加一萬二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 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或者吸收對象達到一百五十人或者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十二萬五千元或者吸收對象每增加十一人或者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每增加六萬二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或者吸收對象達到一百人或者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二萬五千元或者吸收對象每增加二人或者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每增加一萬二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 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達到五百萬元或者吸收對象達到五百人或者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百五十萬元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十二萬五千元或者吸收對象每增加十一人或者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每增加六萬二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 造成集資參與人集訪、鬧訪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 造成集資參與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 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團首要分子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4. 將吸收資金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 具有其他可以從重處罰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
1. 全額退還所有集資參與人本金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 具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三、集資詐騙罪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達到“數額較大”起點十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五十萬元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七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三十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集資詐騙的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一千六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2.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一百五十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集資詐騙的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萬八千三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一百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集資詐騙的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百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集資詐騙的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上海犯罪減刑案律師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 造成集資參與人集訪、鬧訪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 造成集資參與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 屬于集資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4. 將詐騙資金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 針對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等進行集資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 具有其他可以從重處罰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
1. 全額退還所有集資參與人本金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 具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四、信用卡詐騙罪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五千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八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 惡意透支,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六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信用卡詐騙的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八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2.惡意透支,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信用卡詐騙的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六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信用卡詐騙的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 惡意透支,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一百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信用卡詐騙的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 多次實施信用卡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 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信用卡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 具有其他可以從重處罰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
1. 在案發前自動將贓款歸還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 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實施信用卡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 具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靜安律師事務所整理2021年最新未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