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四十三條 內容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罪名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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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誣告陷害罪的處刑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誣告陷害罪的處刑規定。依照本款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的行為。這里所說的“他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 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根據本款的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 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則不構成本罪;2.捏造的事實必須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如果捏造的事實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則 不構成本罪;3.不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且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進行了告發;4.誣告陷害的行為必須有明確的對象,如果行 為人只是捏造了某種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告發,并沒有具體的告發對象,這種行為雖然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 的人身權利,因此,也不構成本罪;5.誣告陷害情節嚴重的,這里所規定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誣陷手段惡劣 、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社會影響惡劣等。只要誣告陷害的行為符合以上條件,本罪成立。本款所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主要 是指被害人被錯誤地追究了刑事責任,或者使被誣陷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等受到重大損害,或者使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遭受特 別重大的損害。依照本款的規定,犯誣告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犯罪事實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誣告信件,查帳材料,合同單據為證,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何德緒亦供認不諱。
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德緒因對受處分不滿,竟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身心健康受到損害,并嚴重干擾了黨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誣告陷害罪。據此,1987年3月20日,該院以誣告陷害罪,判處被告人何德緒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何德緒不服一審判決,以揭發的問題事出有因,不是捏造,量刑太重為理由,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何德緒對因貪污、受賄問題被處分不滿,蓄意報復陷害,捏造他人犯有貪污、受賄、盜竊罪行,要求追究他人的刑事責任。上訴人何德緒的行為,不屬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上訴人何德緒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于1987年4月26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