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產訴訟案律師 遺產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是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民法典》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解答遺產繼承訴訟時效有多久
(1)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3)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4)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案例
劉甲與劉乙系同胞兄妹,二人從小在重慶市永川區朱沱鎮渡口附近生活,二人的父親于上世紀六十年代初去世,母親王某于1987年去世,并在在渡口附近留有房屋一套。王某去世時未留有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其法定繼承人為劉甲、劉乙。1981年時,劉乙因工作關系將戶籍外遷至江津區,后又遷至重慶市沙坪壩區,其每年均回朱沱掃墓,并時常回鄉探親訪友。1990年,劉甲向政府申請辦理王某房屋所在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2000年,劉某又向政府申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2012年夏季,長江發生特大洪水,前述房屋因緊挨朱沱渡口而受災,災后房屋部分垮塌,無法居住。為此劉甲自行重建了房屋,僅保留了部分舊墻,房屋結構及面積均有所改變,該房屋及土地至今未辦理新的產權證。
近兩年,永川區為發展港橋工業園區,準備在朱沱渡口附近修建港口,并因此對附近的舊房進行拆遷安置,劉甲和劉乙兩家人因拆遷安置補償費用的分配問題發生糾紛,劉乙將劉甲訴至永川法院,要求確認其對母親王某的舊房享有繼承權,但不要求確認份額。庭審中,劉甲委托的律師提出作為遺產的舊宅已滅失,現有房屋系劉甲個人出資修建,劉乙對該房屋不享有權利,且王某已去世三十余年,此次訴訟前劉乙從未提出分割遺產,此次起訴已過訴訟時效,不同意劉乙的訴訟請求。
永川法院審理認為,劉甲、劉乙的母親王某死亡后,繼承開始。劉甲重建之前的舊房系王某的遺產,因王某無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故該舊房應按法定繼承分割。因劉甲未舉證證明劉乙在繼承開始后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以及不應分配遺產的情形,故劉乙對王某的房屋享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之規定,被繼承人王某于1987年死亡后,繼承開始,劉乙此次起訴距此已超過二十年,距劉甲辦理產權證也已近十八年,故劉乙此次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且本案訴爭房屋系劉甲于2012年重建,劉乙并未出資出力,該房屋已非當年王某遺留的舊房,劉乙主張確認對訴爭房屋享有繼承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劉乙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繼承權有兩種,繼承開始之前的資格,或者說是權利能力,以及繼承開始之后分割遺產的現實權利,本案涉及的權利為后一種。繼承人通過訴訟要求保護其繼承權的權利在學術界被稱為繼承權回復請求權,或者恢復請求權,一般認為該權利是包容性的請求權,其行使時往往會有兩項請求內容:1、確認繼承人資格;2、對遺產的返還。繼承權屬于請求權,故需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繼承人盡快處理好財產,以穩定財產流轉秩序,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