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好律師 對公訴機關提出的證據的質證意見:
一、公訴機關補充偵查實驗能看見被害人不能證明被告人開車時就能看見被害人,因為:
1、補充偵查實驗車輛入庫路線明顯繞了大彎,甚至都過了中間的護欄,與小區內正常駕駛的拐彎車輛,明顯不同,其追求的目的還是想達到在拐彎過程中看得到被害人,這種帶有明顯目的性和違背正常拐彎線路的偵查實驗,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被告人駕駛車輛時的合理注意義務應在前方,不應在側方,起訴書以沒有判明路況為由,不成立,左側方的路況是由被害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被告人沒有對被害人的違法行為有預見義務,也就是說被告人沒有理由放棄車輛前方的注意義務改為注意車輛的左側。
3、整個補充偵查的過程,盡管是車輛帶有目的性的繞了足夠大的彎道,但第一回16次的動態實驗結論是:14次正面看不到被害人,側面4次看不到被害人;第二回16次動態實驗結論是:正面全部看不到被害人,側面1次看不到被害人。從提起公訴對事實和證據的要求看,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完全排除無罪可能的證據要求,所以,補充證據依然屬于證據不足。
在這里,辯護人提醒法官,本案之前公安機關做的偵查實驗依然有效,且之前做的偵查實驗的行車路線與正常車輛相似,而之前的實驗結果沒有一次在動態情況下能看得到被害人的。
4、不僅是補充偵查實驗,整個案件材料都處于整體的不公平狀態,其根本原因是:執法者應以平等心態對涉案的當事人適用法律,而本案,公訴機關置被害人明顯的違法行為于不顧,拿著放大鏡去找被告人的過錯,這有違法律的公平原則。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近要求的同案同判的原則,2018年在天津發生了和本案極為類似的案件,公訴人也是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起訴的,最后法院判決屬意外事件,
二、對車速的質證意見
1、限速標志并非交通部門設置,無效設置,如果認定有效,那么本案也須相應的改變定性。
2、車輛的盲區與車速無關,也就是說看不到被害人不是由于車速快慢引起的。
三、我方提出證據的證明目的:
1、證明補充偵查實驗線路繞行
2、提供天津判例,用以證明類似判例屬于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撞人致死怎么判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及其父母的委托,指派我作為王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辯護人會見了當事人,詳閱了全部案卷材料,與公訴人就本案進行了書面交流,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本案事實已經非常清楚,辯護人認為,法庭辯論控辯雙方應當是對話而非對抗,控、辯、審三方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為了在打擊犯罪的過程中避免出現冤假錯案。下面,辯護人慎重的提出辯護意見,希望法庭予以充分考慮,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王某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左拐進入地下停車場時,沒有判明路況,碾壓倒在地上的被害人”,辯護人認為,用這一事實來表述被告人構成過失犯罪是不準確的,因為,沒有判明路況至少有兩種情況:一是可以判明路況,但因為被告人的疏忽大意沒有判明;二是盡到了注意義務,但因為客觀環境導致被告人無法判明路況,這兩種情況都屬于沒有判明路況,卻屬于罪與非罪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情況,所以,起訴書以“概況的”“沒有判明路況”來指控被告人犯有過失犯罪是不準確的,下面,辯護人詳細說明被告人屬于盡到了注意義務,但因為客觀環境和被害人的過錯超出了預見范圍導致不能判明路況這一情形。
上海刑事好律師 第五,本案鑒定文書結論很有問題,該鑒定最后說:“結合案情調查使用本結論”,鑒定結論應當對死亡原因得出獨立的判斷,而該結論的意思是,如果案情調查與本結論有矛盾可以不使用本結論,辯護人要問一句,這種結論的價值何在?究竟被害人在桿下躺了8分多鐘,生死處在何種狀態,鑒定文書最后一句也是模棱兩可。
第六、本案批捕存在問題。
縱觀全案,認定被告人犯罪的唯一證據就是公安機關的偵查實驗,被告人被批捕的時間是2019年8月2日,而公安機關偵查實驗的時間是2019年的9月3日,也就是說在批捕的時候,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辯護人記得,當事人在委托的時候,和我說批捕機關批捕的原因就是軋死了就得批捕,辯護人還不信,我說這是典型的客觀歸罪,批捕機關不可能不考慮主觀方面就定罪,可能人家掌握了你不知道的證據,現在看來,批捕的時候確實是客觀歸罪,出現這種情況,辯護人只能表示遺憾。
審判長、審判員,以上辯護意見請仔細考慮,畢竟有罪、無罪對一個人一生影響深遠并波及后代家人,最后,辯護人用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在高院工作報告中的一段話結束辯護:“堅決防止誰受傷誰有理等和稀泥的方法,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另、被告人家屬表示,愿意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予以補償。
嘉定交通律師分析司機濫用遠光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