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離婚房產律師 離婚時不能分割的房產有哪些
核心內容:哪些房產在夫妻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呢?夫妻在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的房產主要有所購買的二手房未過戶的、受贈、繼承的房屋未過戶的、只有使用權的房屋、以子女名義購買的房屋等。
一、所購買的二手房未過戶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對于未辦理過戶手續二手房的分割,若雙方當事人未能就此達成一致,法院會因該房屋的產權涉及案外人而不作分割。
二、受贈、繼承的房屋未過戶
配偶一方的父母去世后未進行遺產分配,而該房屋的產權人也一直未變更。在這種情況下進行離婚訴訟,另一方就無法保護應得的權益。
三、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房屋
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房屋一般指承租的公房,既包括直管公房,又包括自管公房。對于直管公房而言,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權;而自管公房,出于房屋資源管理的角度出發,產權單位往往只限定本單位職工才有權承租,并對使用期限會做出種種限制。
四、以孩子名義購買的房屋
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實際上是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成立。
根據法律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所以,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
“原告黃某(夫)與被告白某(妻)于2003年12月登記結婚。由于雙方婚史不同,結婚登記前,雙方簽署了一個婚前財產協議。主要條款為:男方自愿將婚前個人財產,即位于某處的房產
原告黃某(夫)與被告白某(妻)于2003年12月登記結婚。由于雙方婚史不同,結婚登記前,雙方簽署了一個婚前財產協議。主要條款為:男方自愿將婚前個人財產,即位于某處的房產的50%所有權贈與女方以表誠意,及該房產成為雙方婚后的共同財產;日后女方無原則過錯,男方執意通過法律途徑強制離婚而造成事實上的婚姻破裂,男方彌補女方的損失即將男方享有住房的50%賠付給女方,及該房所有權歸女方所有。
2005年7月,原告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準予原、被告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但強調要求按照雙方所簽訂的婚前協議取得房產的所有權。原告稱該婚前協議不是其本人真實意愿表示,不予認可。法院經查,雙方結婚登記后,并未辦理房產變更登記。
雙方關于婚前財產及婚后共同財產的分割有異議,經調解未成。某區法院一審認定并判決:
1. 準予原、被告離婚;
2. 婚前協議系雙方親筆簽名,原告沒有出示其受欺詐、脅迫的證據。但是,雙方結婚登記后,未辦理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因此該房屋的50%所有權并未發生變更,仍為原告所有。關于該房產另一半的約定,系對原告離婚自由的限制,且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具有重大過錯,該約定無效。該房產仍歸原告個人所有。法院對認定的其他婚后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
判決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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