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刑事責任能力 上海刑事律師辯護
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相應地適當減輕。
2、辨認能力、控制能力
辨認能力指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認識能力。
控制能力指一個人按照自已的意志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
一個人的控制能力是以其辨認能力為前提的。
如果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缺乏必要的認識能力,那么,該行為人的控制能力也就無所依存。
對于一般公民來說,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5、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不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他們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因此,他們應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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