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軌并與他人生子是否可以成為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前提?上海靜安區出軌撫養律師
2.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原因是性格不合,無過錯方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首先,針對黃某和韓某的案件,我們很難從韓某提供的證據來證明二人離婚的主要原因是黃某存在《婚姻法》第46條中規定的過錯情形,單純的出軌行為,只能是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卻不能說明黃某有重婚或者同居的事實。且雙方自愿協議離婚,并未明確說明是因為黃某的出軌行為導致二人感情破裂的,因此法院駁回韓某的訴訟請求也在情理之中。
那么,韓某是否可以要求黃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呢?
現實生活中,類似的案件也有法院認定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的案例(詳見下表)。并且,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091條中,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了新的規定,在原本《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兜底條款,這一規定放寬了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相信在未來可以更好的保護在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合法利益,對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忠實家庭文明建設有積極的作用。
第二,從法律規定上講,《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盡管雙方在離婚協議中載明離婚原因為性格不合,也并不意味著這是韓某放棄向黃某甲主張損害賠償的意思表示。只要無過錯方未在離婚協議中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就仍然可以在協議離婚后要求過錯方予以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了 “有其他重大過錯”,也是為了在現實生活中,更多的適用本條法律,保護無過錯方利益。因為實際中婚姻中過錯行為遠不止《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況,當一方存在如通奸、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其他過錯行為時,非過錯方不能通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得到相應的補償和救濟,有失公平。
【基本案情】
韓某與黃某系夫妻關系,婚后感情不深,也無子女,于是二人于2015年3月3日簽訂離婚協議,二人就此分道揚鑣。離婚協議書中寫道:二人因“性格不合”離婚。
在二人離婚后,黃某便迅速與吳某辦理了登記結婚,這期間前后也不超過3個月。2015年9月28日,吳某生下一女黃小某。
而后韓某得知此事,便將黃某起訴至法院,韓某認為黃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存在重大過錯,要求黃某予以精神損害賠償。同時,郝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了如下主要證據:
證據一:黃某與韓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微信聊天和手寫的保證書,證明黃某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存在多次出軌的事實。
證據二:黃小某出生醫學證明,證明吳某懷孕周數為36周加一天,生產時間為2015年9月28日。以此證明黃某在與韓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與他人通奸并使他人懷孕,嚴重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是導致離婚的過錯方。
1、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申請保全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應提供擔保?
答:應否提供擔任以及數額由法院視具體案情處理。
2、“私房錢”屬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答: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于“私房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或無效,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認定為共同財產。
3、離婚案件中,以男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能否判歸女方所有?
答:區分情況:
(一)公民以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并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公民以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并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法院具體可酌情處理。
其二: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改房,不論是否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為共同財產。
(二)公民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屬擁有部分產權房,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可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可以另行起訴。
公民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屬擁有部分產權房,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可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可以另行起訴。
4、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貸款所購買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離婚時尚未付款完畢的,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答:對采取住房抵押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價款的房屋屬于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在離婚訴訟時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作者注:這個規定在實踐司法審判中并未被采納,法院一般會判決得房一方繼續還貸,處理房屋分割)
5、婚后一直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生活離婚時如何確定夫妻共同財產?
答: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先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后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的補償和照顧。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屬共同財產,由法院酌情處理。
8、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注法客帝國(Empirelawyers),傳播法
9、夫妻一主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案件中,首先應區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應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進行分割。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補償。
10、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的判決是否免除了雙方的連帶清償的責任?
答:仍應負連帶責任。
11、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舉出以一方名義借債的欠條認為形成夫妻共同債務,對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為由相抗辯,此類情況如何處理?
答:由人民法院對債務形成的有關事實、性質、舉債的用途等綜合審查判決。
12、配偶中一方立遺囑把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和朋友,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答:對該遺囑所涉及的公共財產,應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擅自處分的財產部分應認定無效。
13、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應如何處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處理的同時,兼顧《公司法》和維護股東間的和藹穩定處理。
14、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如何分割合伙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
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15、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答: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應盡量爭取當事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法院可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后,具體的操作問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對于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可告之當事人在符合轉讓條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
對此,法院又是如何審理的呢?
【審理過程】上海靜安區出軌撫養律師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韓某在與黃某協議離婚前,就已經得知黃某有婚內出軌的事實。但二人自愿簽訂的離婚協議中,明確說二人離婚的主要原因是性格不合,并不是因為黃某出軌,違反忠實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婚姻法》法規定,必須是因46條規定中規定的該四種過錯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能請求賠償,且該過錯與離婚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本案中,根據雙方各自的陳述及韓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認定是因存在《婚姻法》第46條中規定的情形,而導致韓某和黃某離婚的,因為二人在離婚協議書中寫的離婚原因是性格不合,雖然是事實和證據證明黃某多次出軌,但二人自愿協議離婚時并非是因為黃某的出軌導致。因此法院判決不予支持韓某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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