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販賣人口案律師 竟然是被母親先后兩次均以20多萬彩禮賣掉。
該爆料網友稱,女孩嫁人后兩次均逃回娘家。
第二次男方要求女方家里賠50萬,女孩家屬不愿退錢多次用棍子毆打女孩。
女孩忍受不住,心里崩潰后喝下了農藥。
記者就此事致某縣委宣傳部工作人員,稱該女孩已死亡,具體原因警方正在調查。
看完新聞,內心深感震驚。
天哪,這樣的事情竟然發(fā)生在21世紀。
這樣的母親,要么是法盲,要么就是心腸徹底爛掉了。
我國沒有買賣人口罪,但有拐賣婦女、兒童罪,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本罪與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界限
借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男女雙方做婚姻介紹人的機會,向其中一方或雙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借介紹收養(yǎng)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他人介紹收養(yǎng)的機會,向收養(yǎng)一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又分拐賣婦女、兒童罪與上述兩種行為,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欺騙和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被拐賣婦女除個別情況是出于婦女自愿以外,大多數(shù)是被欺騙和違背其意志的;而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礎上,并不違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騙性。介紹收養(yǎng)兒童,須是出于雙方自愿,特別是送養(yǎng)方必須是出于自愿、收養(yǎng)關系成立,介紹人只是起牽線搭橋作用。
2、收取財物的性質不同。拐賣婦女、兒童收取財物具有交易的性質,行為人獲取的財物是婦女、兒童的身價,且數(shù)額較高;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yǎng)的,收取的財物具有酬謝的性質,不是將如女、兒童作為買賣的對象,行為人是在婚姻、收養(yǎng)關系自愿成立的基礎上索取酬金,數(shù)目相對較低。
3、主觀目的不同。行為人拐賣婦女、兒童主觀上是以出賣為目的;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yǎng)兒童索取財物是以獲取財物作為適當?shù)某曛x。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一般情況下,拐賣婦女、兒童罪與詐騙罪很容易區(qū)分。但在實踐中,有的婦女與他人合謀,以介紹婚姻或者被“賣”的形式設置騙局,騙取買方財物后逃走,有的婦女甚至跟“收買”者生活相當長一段時間。區(qū)別這種形式的詐騙罪與拐賣婦女罪應主要把握以下兩點:
1、犯罪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騙取錢財;拐賣婦女罪的犯罪目的則是為了出售婦女后獲得財物。
2、客觀表現(xiàn)不同。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婦女與他人合謀共犯,騙取他人錢財;拐賣婦女罪則是行為人對婦女采取欺騙、蒙蔽手段,將其賣給他人。
(三)本罪的一罪與數(shù)罪的界限 上海辯護律師
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為犯罪情節(jié),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并罰:
(1)奸淫被拐賣的婦女。這里的“奸淫”,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jié),但不能單獨定罪。
(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這里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對在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過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殺害、傷害的,對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并罰。
《婚姻法》第2條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第3條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5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規(guī)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
任何人侵犯婚姻自由的權利,都是違法行為,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給予嚴厲的懲罰。
法律不是擺設,如果女孩真的是被強迫結婚而自殺,她的母親就是兇手,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
真的不知道,在這個世界不為人知的角落,還有多少年輕的男女正在經歷噩夢一般的經歷。
這樣的人間悲劇,真的希望不再發(fā)生。
上海辯護律師講 第三章 辯護與代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