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行醫療糾紛律師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有如下義務:
(一)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做好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名單。
(三)應當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結算和撥付醫療保障基金。
(四)不得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六)不得侵占或者挪用醫療保障基金。
(七)不得將工作中獲取、知悉的被調查對象資料或者相關信息用于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 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醫療事故的處理有哪些途徑
當發生醫療事故時,無論對于醫療機構還是對于患者,應當采取什么樣的方法來使問題得以解決哪,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處理一般可以通過三種途徑:
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醫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的解決方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當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只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2、由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在糾紛解決中,不做獨立的意思表示,只起到促成當事人形成一致表示的目的。調解協議和協商協議一樣,具有合同效力。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和調解,都屬于國家公權力對民事活動的干預,具有強制性、終局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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