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賢律師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法定解除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別法定解除之分。因此,法定解除條件也有一般法定解除條件和特別法定解除條件之別。前者是適用于所有合同的解除條件,后者是適用于特定合同的解除條件。
一般法定解除條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在下列法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現象,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應該消滅。但通過什么途徑消滅,各國立法并不一致。德國法系是采取合同當然且自動消滅的原則。基本上由債務人承擔風險,而不是通過合同解除的方式。這種立法表面上不拖泥帶水,解決問題干脆利落,但實際上卻沒有顧及當事人如何采取救濟措施,把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將復雜問題簡單化之嫌。英美法系采取合同落空原則解決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問題,確認合同解除。但這種解除不經過固有意義上的程序,即不是通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而是由法官裁決。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途徑解除合同。對此,《合同法》第94條第1項明文規定。總之,當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合同失去繼續存在的意義,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解除。
2.拒絕履行(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顯然,《合同法》第94條第3項說規定的“遲延履行”是指上述第一種情形。上述第二種情形屬于第94條第4項規定的“遲延履行”。為便于理解,筆者將前者稱為“二次遲延”,將后者稱為“一次遲延”。一次遲延產生解除權,必須是合同目的落空,達到了根本違約程度,無須催告,下文詳述。在二次遲延中,僅有一次遲延尚不能產生解除權,必須經催告后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即發生“二次遲延”)時方可產生解除權。由此可見,在“二次遲延”法定解除條件的情形,當發生一次遲延時,必須指定相當的期間進行催告。
催告,是債權人催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作為解除權的發生要件,必須提示對方應該履行的債務,并且給對方相當的猶豫期間催促其履行。對于催告的方法則無限制。結合民法學理論及相關國家立法及判例經驗,催告的大致規則可以歸納如下:(1)催告必須可以判明債務的同一性。在過度催告場合,即在作出履行催告時,提示的數量超過債務人應該履行給付數量的場合,如果債務人應該給付的數量已經確定,即使債權人錯誤地進行了超出該數量的過錯催告,如果債務的同一性可以判明,則催告有效。不過,解除權當然僅就債務人應該履行的數量發生。相反,如果債務人應該給付的數量沒有確定,但債權人在催告中提示的數額超出客觀上的恰當數額不是過多,催告仍然有效,但如果請求額遠遠超過客觀上的恰當數額,則催告無效;不足催告的場合,在可以判明債務同一性的場合當然是有效的。不過,在這種場合下,原則上解除權就催告中提示的數量發生。原因是債權人可以催促債務人對應為給付的一部分,特別應該盡快履行(并且也僅就該部分進行解除)。但是,如果在不足催告中不足的數量很輕微,債權人的意思顯然是就全部債務進行催促的場合,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應該解釋為就全部債務發生解除權。
(2)催告的內容,只要表明在一定的日期或者一定的期間內應該履行的意旨即可,沒有必要注明如果不履行將解除的意旨。
(3)作為解除的要件之一,催告應該實施的時期,沒有必要將其限制為在債務人發生履行遲延責任之后。如果定有確定期限,在此期限后即可。另外,在未定有期限的場合,任何時候都可以催告。
(4)債權人在進行催告時,必須提示“相當的期間”。奉賢律師 相當的期間,是指債務人作出履行準備與作出履行的必要期間,依據債務內容以及其他客觀情勢決定。債務人外出履行或者罹病等主觀情勢則不被考慮。如果期間不夠“相當”,催告是否完全無效?有種有力學說認為無效,判例前也采取這種態度。其主要理由是在期間不夠相當的場合,如果仍然解釋為催告有效,并且在催告后經過客觀上相當期間發生解除權,則債務人需要負擔判斷期間是否相當的風險,這是不公平的。對負有債務卻不履行的人,加以如此的保護,反而是不公平的。如果由于期間不夠相當,即認為催告不發生任何效果,極端而言,如果催告指定的期間不夠相當,無論重復多少次也不發生解除權,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上海奉賢律師講述已婚女卻被某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