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四十五條 內容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處刑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對他人的身體、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檢察 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因此,這里的“非法搜查”有兩層意思:一是指無權進行搜查的機關、團體、單位的 工作人員或者個人,非法對他人人身、住宅進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對他人的人身、住宅進行搜查或 者搜查的程序和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具有其中之一的,即為非法搜查。本罪是故意犯罪,過失的不構成本罪。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 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審裁判結果:
一、準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斌撤回上訴。
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