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犯罪。無論是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還是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是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用生產資料冒充合格的農用生產資料生產、銷售的,其行為的故意是十分清楚的,目的都是為了非法牟利。2.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下列行為之一:(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是指所含的成分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相符合或者以非農藥、非化肥、非獸藥冒充農藥、化肥、獸藥的。(2)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所謂“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是指因為過期、受潮、腐爛、變質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喪失了使用價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3)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所謂“不合格”,是指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沒有達到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3.生產、銷售上述偽劣農用生產資料,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由于上述各項生產資料的功效、作用不同,可能造成的損害也不一樣,一般來說,“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實踐中一般是指造成比較嚴重的或者比較大范圍的糧食減產、較多的牲畜的病患或死亡等。
對于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的處罰,本條根據其對生產造成的損失的大小,分為三個處罰檔次:對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實際執行中應當注意區分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與其他罪的區別。1.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本罪的目的是為了非法牟利,采取的方式是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而破壞生產經營罪則是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采取的方式是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2.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行為,如果同時觸犯兩個罪名,按處刑較重的罪處罰。如果實施以上行為,未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
構成要件
一、概念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是指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二、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是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國家為了加強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生產和銷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監督管理制度。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國務院發布的《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獸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有效”;“獸藥出廠前必須經過質量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的種子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的種子質量標準,并附有種子檢驗、驗收合格證書”;“經營種子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針對在生產和流通領域存在的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又先后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發出了《關于整頓和加強獸藥管理,取締假劣獸藥的通知》、《關于加強農藥管理堅決制止和取締生產、經銷假劣化肥的暫行規定》、《關于加強農藥管理嚴厲打擊制造、銷售偽劣農藥活動的通知》。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嚴重破壞了農業生產,對農業危害很大,應受刑法打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所謂農藥,是指用于防治藥、蟲、草、鼠害、調節植物生長發育的農用化學藥蟲劑、殺菌劑、除草劑等。
所謂獸藥,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功能,并規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獸用藥品。
所謂化肥,是指經化學或者機械加工制成的各種化學肥料,又稱無機肥料,用于為農業、林業生產提供一種或者一種以上植物必需的營養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質、提高土壤肥力的一類物質。化肥的范圍包括:化學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舉以外的其他化學肥料)。
所謂種子,是指用于農業、林業生產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芽等繁殖材料。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是指農藥、化肥、獸藥的成份名稱不符合有關標準所規定的應當含有的成份名稱,或用非農藥、非獸藥、非化肥冒充農藥、獸藥、化肥,或用此種農藥、獸藥、化肥代替另一種農藥、獸藥或化肥,以及其他應按假的來處理的農藥、獸藥和化肥,如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或者國務院農牧業行政管理機關明文規定禁止生產或銷售的獸藥等。
2.銷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蘊藏的有利的作用與價值。失去使用效能,則就是指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因過期、受潮、變質等原因已經喪失其有利的作用及價值。使用它已無法產生出其應有的效果,如農藥已無法防治病、蟲、害,化肥已不能給植物養分而促使其生產等等。
3.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及種子。所謂不合格,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次品、劣品,其雖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無法達到合格產品所應有的使用效能,如農藥、獸藥、化肥的成份與產品質量標準不相符合,超過有效期尚未完全喪失效用等。這點與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是對于所要防治的或應該達到的目的是毫無效果。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生產、銷售哪一種行為,針對的是何種對象,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要出于故意,并達到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使即可構成本罪。
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必須造成了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結果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本罪為結果犯。如果只有生產、銷售行為而沒有危害結果,或者雖有危害結果,但致使生產損失沒有達到損失較大的程度,也不能構成本罪,但這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之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故意予以銷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過失行為,如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約、獸藥、化肥、種子,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為了謀利。特別應當指出的是,使生產遭受重大的損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認定要義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本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就不構成本罪。另外,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雖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但銷售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后者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后者犯罪對象的范圍很廣泛。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者的犯罪構成要求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而后者則是數額犯、其犯罪構成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依本節第149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不構成本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笛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三、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界限
認定本罪要注意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則是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觀方面一現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并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并非直接相連,而是通過消費者購買并使用了所生產、銷售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后才發生危害結果的。生產、銷售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而后罪則是采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直接方法破壞生產經營,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直接相連,沒有被害人從中介人這一因素;
(3)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后罪的客體則是某一單位的生產經營,對象具有特定性;
(4)本罪的主體不僅限于自然人,而且還包括單位;而后罪的主體則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
立案標準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使生產遭受損失2萬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量刑標準
犯本條之罪,依其情節分別承擔以下刑事責任:
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土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公通字〔2008〕36號)
……
第二十三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0日施行 法釋〔2001〕10號)
……
第七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證據規格
第一百四十七條 證據規格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單位犯罪嫌疑人,單位基本情況(含實際控制人)。
2.犯罪客觀方面。包括:
(1)生產者在何時、何地、由何人如何加工制作了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生產設備、原材料的來源和數量,上述偽劣產品的生產次數及各次的數量;
(2)生產并銷售者在何時、何地,通過何種渠道向何人銷售上述偽劣產品,銷售的數量、價格;
(3)購買并銷售者在何時何地通過何種渠道向何人購買或銷售了上述偽劣產品,購買或銷售的數量、價格;
(4)生產銷售上述偽劣產品的資金來源和賬目;
(5)消費者的數量和地區分布情況,消費者的生產遭受損失的詳情等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的主觀狀態;
(2)犯罪原因、動機(債務纏身、謀取非法利益、追逐享樂等)。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劃、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5.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情況。包括:
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情節的供述與辯解。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獲得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過程及遭受損害的情況。包括:
(1)購買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時間、地點、數量、價格。
(2)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外觀特征,生產者、銷售者對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質量的宣傳情況。
(3)遭受損害的情況。
(三)證人證言
1.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生產、銷售單位所雇傭的人的證言。包括:
(1)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時間、地點、數量、外觀包裝、銷售價格等。
(2)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生產流程,銷售方式,持續時間。
(3)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原料的來源、特征、數量、價格。
(4)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非法所得資金的賬務情況。
(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6)單位涉嫌犯罪的情況。
2.其他知情人的證言。包括:
(1)對所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情況的敘述。
(2)犯罪嫌疑人購買用于生產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原料的途徑、數量、價格等。
(3)購買人因使用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遭受傷亡的情況。
(四)物證
1.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現場、生產設備、生產工具及照片;
2.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包裝和照片。
(五)書證
1.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發票、帳簿、記帳憑證、匯票、存折及資金進出記錄等。
2.關聯賬戶資金進出記錄。
3.與案件有關的生產、銷售許可證,生產、銷售合同,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出入賬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宣傳單、說明書及廣告等。
4.有關部門出具的處罰決定及封存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證明材料,相關部門出具的經營資格證明、會議記錄等。
5.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質量認證書及其標志。
6.造成人身損害的病歷、醫療費票據等。
7、被損毀財物權屬、價值的權證及購買票據等。
8、單位犯罪的,形成單位決定(意志)的會議記錄、決策人員批示或授權等材料。
(六)鑒定意見
1.與人有關的鑒定。包括:
(1)造成人身損害的法醫鑒定。
(2)確定與案件有關人員身份的DNA鑒定等。
2.與物有關的鑒定。包括:
(1)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安全性能檢測報告。
(2)被損害財物的估價鑒定。
(3)與案件有關的司法會計鑒定(①涉案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數量、金額的司法會計鑒定;②涉案單位的財務審計報告)。
(七)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現場)。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人員。
(2)現場方位、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
(3)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及其他涉案物品的具體位置。
(4)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①對犯罪現場,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及包裝的辨認;②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被害人、證人辨認筆錄(①對犯罪嫌疑人,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及包裝的辨認;②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視聽資料。包括:
(1)監控視聽資料(①生產、銷售不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現場監控視頻;②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的視頻資料;③其他監控視頻)。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其他視聽資料(①犯罪嫌疑人通過網絡、電視等媒介宣傳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功效等視聽資料;②勘驗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等的錄像資料)。
2.電子數據。包括:
與案件有關的證實犯罪嫌疑人進貨、出貨及交易的電子數據。
(九)其他證據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證據材料。
3.單位犯罪的,單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自首、立功等證據材料。
5.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出警經過、犯罪嫌疑人歸案材料等。
地方規定
江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標準(2019.12.5更新)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刑法第147條)【12】【標準一】
(一)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 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使生產遭受損失2萬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二)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為5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為20萬元以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精選
顧某某銷售偽劣化肥罪一審案(2014)巴刑初字第37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點】
被告人顧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進行銷售,侵犯了國家對生產、銷售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和農業生產。造成成月忠等40農戶玉米減產,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化肥罪。
顧某某銷售偽劣化肥罪一審案
一、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顧某某,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連云港市,捕前住江蘇省連云港市,無前科。2013年6月22日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被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3月12日經本院決定,由巴林左旗公安局對其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辯護人徐永忠,內蒙古遼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審理經過
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以左檢刑訴(2014)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某犯銷售偽劣化肥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書林、何萬樂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顧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三、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顧某某通過一名姓胡的男子在山東省臨沭縣購買含量較少的化肥填充料并在山東省臨沭縣購買仿制江蘇無錫一撒得富復合肥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撒得富復合肥包裝袋,然后用該仿制的包裝袋對化肥填充料進行包裝,冒充江蘇省無錫一撒得復合肥銷售給巴林左旗保民種業有限公司崔某某(另案起訴)48噸,以及用美盛牌磷酸二胺包裝袋包裝含量較少的化肥填充料出售給崔某某5噸,銷售金額約12萬元。2012年春季,崔某某用該化肥填充料與遼寧翠龍肥業集團生產的翠龍牌摻混肥進行摻混后銷售給巴林左旗隆昌鎮上洼村成月忠等40農戶,農戶使用后造成玉米減產。經赤峰市產品質量計量所檢驗,一撒得富復合肥為不合格產品。經巴林左旗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成月忠等40戶村民種植的324畝玉米合計損失為54477.36元。
案發后,被告人顧某某于2013年6月22日投案自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顧某某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進行銷售,給巴林左旗隆昌鎮上洼村成月忠等40農戶使用后造成玉米減產,損失為54477.36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應當以銷售偽劣化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后被告人顧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顧某某供認無辯解。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銷售偽劣化肥罪,但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應按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在案發后,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系初犯,并對所造成的損失已由另案被告人崔某某全部賠償,根據被告人顧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均可以從輕處罰,并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五、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顧某某通過一名姓胡的男子在山東省臨沭縣購買含量較少的化肥填充料并在山東省臨沭縣購買仿制江蘇無錫一撒得富復合肥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撒得富復合肥包裝袋,然后用該仿制的包裝袋對化肥填充料進行包裝,銷售給巴林左旗保民種業有限公司崔某某(另案起訴)48噸,以及用美盛牌磷酸二胺包裝袋包裝含量較少的化肥填充料出售給崔某某5噸,銷售金額12萬元。2012年春季,崔某某用該化肥填充料與遼寧翠龍肥業集團生產的翠龍牌摻混肥進行摻混后銷售給巴林左旗隆昌鎮上洼村成月忠等40農戶,農戶使用后造成玉米減產。經赤峰市產品質量計量所檢驗,一撒得富復合肥為不合格產品。經巴林左旗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成月忠等40戶村民種植的324畝玉米合計損失為54477.36元。
案發后被告人顧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對所造成的損失已由另案被告人崔某某全部賠償。
上述事實被告人顧某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物證被扣押的一撒得假化肥;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說明;書證銀行交易記錄、抽樣筆錄;證人崔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顧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價格鑒定意見、檢驗報告;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涉案物品移交清單;戶籍證明;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六、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進行銷售,侵犯了國家對生產、銷售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和農業生產。造成成月忠等40農戶玉米減產,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化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的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人并未直接給40農戶造成損失,因而不構成銷售偽劣化肥罪,應按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因為本罪的犯罪對象也屬于偽劣產品,但本罪由于其客體受到法律特殊保護而獨立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況且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已造成40農戶的損失較大,應當以本罪定罪處罰。如果被告人的行為并未造成現實損失的,但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按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人在案發后投案自首,系初犯,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案發后被告人顧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七、裁判結果
被告人顧某某犯銷售偽劣化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十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劉景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建偉
《刑事審判參考》第109號案例 李云平銷售偽劣種子案
【摘要】
偽劣種子如何認定?
所謂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種子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種子、劣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假種子和劣種子。關于假種子和劣種子的認定,種子法第四十六條有明確規定:“下列種子為假種子:(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二)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下列種子為劣種子:(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三)因變質不能作種子使用的;(四)雜草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五)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本案中,被告人李云平將自己培育的6萬余公斤玉米種冒充“魯單50號”玉米種進行銷售,無疑屬于“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銷售假種子的行為。
李云平銷售偽劣種子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云平,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于山東,農民。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云平犯銷售偽劣種子罪,向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李云平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認定的損失數額太大。其辯護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造成損失的數額缺乏科學依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被告人沒有犯罪動機,也沒有造成什么損失。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998年11月,被告人李云平將自己在內蒙古培育但沒有經過國家認證推廣的6萬余公斤玉米種,假冒“魯單50號”玉米種,銷售給山東農科種子研究開中心,銷售金額31萬余元。山東省曲阜、江蘇省新沂、東平縣等地農民購買種植后,造成玉米大面積減產,給當地農民造成經濟損失314.5萬余元。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云平以自己培育的沒有經過認證推廣的玉米種,假冒“魯單50號”玉米種銷售給他人,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銷售偽劣種子罪成立。李云平銷售偽劣種子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數額有相關書證及證人證言予以證實,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無犯罪故意,造成損失的數額不確定,也沒有造成什么損失,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李云平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于2000年11月30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云平犯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
宣判后,李云平以“一審判決認定造成的經濟損失缺乏科學公正的事實根據,數額不確切;其行為不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應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為由,提出上訴。其二審辯護人以同樣的理由為其提出辯護意見。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李云平以自己培育的未經國家檢驗和審定的玉米種,假冒山東省農科院培育的“魯單50號”玉米種銷售給他人,使農業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符合銷售偽劣種子罪的構成要件,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李云平的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是正確的。本案的經濟損失情況,分別有農業專家的鑒定、當地農民的證言及物價部門出具的玉米價格證明在卷為證,足以認定。上訴人及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鑒于上訴人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及罰金數額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于2001年1月18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1.偽劣種子如何認定?
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如何區分?
三、裁判理由
(一)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屬偽劣種子
種子是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生產、銷售偽劣種子,不僅使農業或者林業生產經營者因減產而遭受較大損失,嚴重損害種子種植者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國家對種子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專門設立了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
所謂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種子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種子、劣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假種子和劣種子。關于假種子和劣種子的認定,種子法第四十六條有明確規定:“下列種子為假種子:(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二)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下列種子為劣種子:(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三)因變質不能作種子使用的;(四)雜草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五)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本案中,被告人李云平將自己培育的6萬余公斤玉米種冒充“魯單50號”玉米種進行銷售,無疑屬于“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銷售假種子的行為。
(二)生產、銷售偽劣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定罪處罰
種子也是一種商品,生產、銷售偽劣種子,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當然也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本案被告人李云平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從形式上看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種子,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應具備特定的條件:即生產、銷售偽劣種子,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但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或者生產、銷售偽劣種子,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但由于銷售金額大,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處刑較重的。換言之,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以“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為條件。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不能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定罪處罰,但生產、銷售偽劣種子,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既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的,屬于法條競合,擇一重罪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從本案的實際看,被告人李云平銷售假種子的銷售金額31萬余元,并且由于其銷售假種子行為,使得直接使用該假玉米種子的農戶種植的玉米大面積減產,給農民造成經濟損失達三百多萬元,應當認定為“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被告人李云平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銷售假種子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由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銷售金額的大小,被告人李云平銷售假種子的銷售金額為31萬余元,依法應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的量刑檔次和幅度內處刑,而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的定罪處刑標準是生產遭受損失的大小,被告李云平銷售假種子的行為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應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量刑檔次和幅度內處刑。顯然,對被告人李云平的行為,應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定罪處罰。歷城區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李云平銷售偽劣種子的具體情況,及其歸案后的認罪態度,以銷售偽劣種子罪,依法酌定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是適當的。
最高法典型案例 被告人羅中偉銷售偽劣化肥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五件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典型案例(2011年3月2日)
被告人羅中偉銷售偽劣化肥案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羅中偉在明知礦物元素增效劑需配合其他肥料一同使用,不能作為肥料單獨使用的情況下,伙同他人將礦物元素增效劑作為肥料銷售。2008年7月26日,羅中偉以南陽市宛城區新新天然礦植物制品廠的名義與滑縣順天種植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簽訂了1000噸的肥料供銷合同,約定每噸單價1350元。履行過程中,實際供貨592噸。經農戶使用后,造成6830畝小麥減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836723元。
滑縣人民法院以銷售偽劣化肥罪,判處被告人羅中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宣判后,羅中偉不服,提起上訴。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駁回羅中偉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