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一百二十三條 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考慮到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使用暴力,對航空器的安全,將構成極大威脅,同時,我國參加的保證民用航空器安全的國際公約規定,應將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使用暴力的行為在國內法中規定為犯罪,因此,刑法作了這一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其中,“飛行中”,是指從飛機加速進行起飛時,到飛機著陸后減慢速度為止。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以下條件:1.必須是使用暴力。即對飛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如使用兇器行兇或者斗毆等。這里所說的使用暴力,較劫持航空器罪的范圍要寬,包括乘客之間、乘客與機組人員之間的暴力事件。2.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任何使用暴力的情況都會危及飛行安全,但本罪在處刑上區分了兩種情況,即:(1)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2)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是指使用暴力對飛行安全沒有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要是指因行為人在航空器中使用暴力的行為,致使航空器不能正常航行,以致迫降、墜毀等。根據本條規定,對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構成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物安全。犯罪分子利用航空飛行的危險性和易受侵犯性,為達到犯罪目的,不惜以機組人員、乘客、重大公私財物的安全為代價。
航空器,作為一種現代化的交通運輸工具,主要用于重要物資和旅客的運輸。它在使用中能否正常進行,直接關系到所載乘客和物資能否安全達到目的地的問題。航空器在運行中一旦失去控制,就會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航空器的這種與公共安全密切相關的特性,為一些犯罪分子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機。他們往往出于種種卑劣的動機和目的,用暴力嚴重危害空中運輸安全。
本罪侵犯的對象必須是使用中的航空器?!稏|京公約》《海牙公約》中規定的都是在飛行中的航空器。所謂在飛行中是指:航空器在裝載結束,機艙外部各門均已關閉時起,直到打開任一機門以便卸載時為止的任何時間;而如果飛機是強迫降落的,則在主管當局接管該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以前。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犯罪對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員,行為人必須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才構成犯罪。構成本罪,不以造成嚴重成果為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暴力行為,危及飛行安全就構成本罪。
構成本罪,行為人實施的暴力行為還必須是達到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推撞打架、口角爭斗而不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的,不構成本罪。只要行為人的行為使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處于危險狀態即構成犯罪(危險犯),并不要求有實際的嚴重后果發生,如果造成嚴重后果時,則應適用結果加重的刑罰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既可以由中國人構成,也可以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構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會危及飛行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航空器運行期間,對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對機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和航空器飛行安全會造成極大的危險,稍有不慎,就會發生機毀人亡的慘劇,這是任何一個稍有航空常識的人都能認識到的。因此,構成本罪,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暴力行為可能危及飛行安全,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行了,而至于其暴力行為事實上是否造成機毀人亡的嚴重后果則不要求有認識。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對危及飛行安全的結果在主觀上大多是出于間接故意。如乘客甲、乙在航空器飛行中,為小事而互相謾罵,直到發展到在機艙內大打出手,引起機艙內乘客恐慌。甲、乙出于相互侵害的目的,實施暴力行為,直接追求的是對方傷亡結果的發生,而對危及飛行安全則是持放任態度。至于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泄憤報復,有的是為了勒索錢財等。無論行為人出于何種犯罪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認定要義
一、區分罪與非罪
構成本罪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使用暴力;(2)危及飛行安全。如果行為人沒有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使用暴力或者雖然使用了暴力但尚不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的,不構成犯罪。對非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カ,不構成本罪?!睹裼煤娇瞻踩Pl條例》規定,航空器內禁止下列行為:(1)在禁煙區吸煙;(2)搶占座位、行李艙(架);(3)打架、酗酒、尋釁滋事;(4)盜竊、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救生物品和設備。但這些行為并不都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只有那些既實施了暴力,又從實質上造成了危害后果,包括對飛行安全造成損害和威脅的行為,才以犯罪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
劫持航空器罪與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具有許多相似之處:犯罪的地點都是在航空器內,犯罪時間都是發生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中,都使用了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手段,并且兩罪在發生過程中往往具有相互競合的關系。正確認定兩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1)行為對象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行為對象主要是針對航空器上的人員;而劫持航空器罪的行為對象既可以是航空器上的人員,也可以是航空器本身。(2)行為方式有區別。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行為方式僅限于暴力手段;而劫持航空器罪的行為方式除了暴力手段外,還包括其他非暴力手段。(3)主觀目的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行為人主觀目的不是特定的,可能因為多種主觀原因導致危害行為的發生;而劫持航空器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十分明確的,主要是為了劫持航空器。具有劫持航空器的主觀目的是劫持航空器罪與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根本區別。
三、區分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本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但明顯的區別是:(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多為航空器上的人員,包括機組人員、乘客和其他任何人員;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對象為交通工具本身,如破壞航空器的發動機等。(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破壞交通工具罪在時間上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停機待用的,且手段也不限于暴力。
四、區分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飛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兩者的區別是:(1)犯罪主體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處于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包括機組人員和乘客都可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航空人員包括從事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2)主觀方面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只能由故意構成:重大飛行事故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只能是過失。(3)客觀方面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表現為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重大飛行事故罪則表現為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4)對嚴重后果的要求不同。構成重大飛行事故罪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并不以發生嚴重后果為構成要件。
量刑標準
《刑法》第123條規定,犯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是,所謂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是指飛行安全沒有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所謂造成嚴重后果,是指因對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使飛行中的航空器重要部件被毀壞,航空器的操縱系統失靈,甚至造成航空器墜毀等情形。
證據規格
第一百二十三條 證據規格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犯罪客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間、地點、參與人、作案過程。
(2)作案手段(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
(3)犯罪時犯罪嫌疑人衣著、體貌特征。
(4)犯罪后果。
(5)犯罪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軌跡,毀滅證據的方式、有無他人包庇、窩藏。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的主觀狀態(明知自己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會危及飛行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2)犯罪原因、動機。
4.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情況。包括:
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情節的供述與辯解。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被侵害的過程及遭受損害的情況。包括:
(1)被侵害的時間、地點、過程等。
(2)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
(3)作案工具的種類、特征、數量及下落。
(4)案發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衣著、體貌特征,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
(5)遭受損害的情況(人員傷亡及數量、財物損毀及價值)。
(三)證人證言
通過詢問擊證人、被害人家屬及其他知情人員,調查了解:
(1)案發時間、地點和詳細經過。
(2)犯罪嫌疑人衣著、體貌特征。
(3)犯罪嫌疑人獲得作案工具的時間、地點、途徑、數量、價格等。
(4)造成的危害結果、被害人情況、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關系等。
(5)犯罪嫌疑人行為時的具體語言及動作。
(四)物證
1.實物物證。包括:
(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害人的尸體、物品等。
(3)作案工具。
(4)現場遺留的毛發、與案件有關的殘留物等微量物證。
(5)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2.痕跡物證。包括足跡、指紋、痕跡、體液、其他化學液體殘留物等。
3.涉案實物及痕跡照片。
(五)書證
1.證明被害人遭受損害的醫療診斷結論、醫療票據等。
2.犯罪嫌疑人獲得作案工具的票據及有關涉案財物的出入庫單據等。
(六)鑒定意見
1.與人有關的鑒定。包括:
(1)被害人傷亡原因、傷情等的法醫鑒定。
(2)犯罪嫌疑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鑒定。
(3)確定與案件有關人員身份的DNA鑒定。
(4)與案件有關的血跡、毛發、指紋、痕跡、足跡等的物證技術鑒定。
2.與物有關的鑒定。包括:
(1)刑事技術鑒定或醫學鑒定。
(2)被損害財物的估價鑒定。
(3)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技術鑒定。
(七)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犯罪現場)。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光線、勘驗前現場的條件(變動現場、原始現場)、現場方位、現場概貌、中心現場位置。
(2)現場的空間、大小,現場物的擺放、陳設情況,現場尸體(含尸表)、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證、痕跡(含足跡、指紋等)、血跡的具體位置,現場周邊搜索情況、現場訪問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對物證、痕跡的處理情況、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犯罪現場、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被害人、證人辨認筆錄(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3)被害人近親屬辨認筆錄(對死亡被害人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
1.監控視聽資料。包括:
(1)犯罪現場的監控視頻。
(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進出犯罪現場的監控視頻。
(3)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匿軌跡的監控視頻。
(4)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的視頻資料。
(5)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監控視聽資料。
(6)其他監控視聽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包括: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4.其他視聽資料。包括:
勘驗犯罪現場、搜查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痕跡形成的錄像資料。
(九)其他證據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證據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自首、立功等證據材料。
4.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出警經過、犯罪嫌疑人歸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