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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時間:2021-03-02 11:22 點擊: 關鍵詞:上海宣揚恐怖主義罪律師,上海極端主義物品罪律

      條文內容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的犯罪及處罰的規定。

      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觀念、主張和意識形態,是恐怖活動、極端主義行為的思想基礎,也是其滋生的土壤和得以蔓延的催化劑。為更有針對性和準確地懲治宣揚、煽動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犯罪行為,《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了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恐怖活動的刑事責任。從近年來打擊處理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看,有兩個特點比較突出:第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的危害性極大。實踐中發現,隨著互聯網及微博、微信等各類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軟件以及移動存儲介質的普及應用,境內外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三股勢力”越來越多地通過制作語言通俗、內容生動的音視頻以及圖書等其他資料,傳播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思想,煽動暴力恐怖活動。近年來破獲的大量恐怖案件中,恐怖分子大多曾收聽、觀看、閱讀過恐怖活動組織發布的恐怖主義、極端主義音視頻、圖書等資料,受蠱惑、蒙騙,被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思想“洗腦”,從而逐步成為極端主義狂熱分子,進而發展成為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恐怖主義犯罪分子。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傳品的傳播、蔓延,已經成為我國恐怖襲擊多發的重要誘因。例如,2013年6月在某地發生的暴恐案件中,十余名暴徒受暴恐音視頻的煽動影響,襲擊了當地派出所、旅社、特訓警中隊、建筑工地、鎮政府、工商所及商店,共造成各族干部群眾二十余人死亡、多人受傷。2013年8月某暴恐案件中的涉案人員,在觀看外來流動人員手機中攜帶的暴恐音視頻后,受到蠱惑,進而在短時間內結成團伙,實施暴恐犯罪。2014年5月某暴恐案件中,數名犯罪嫌疑人長期參與非法宗教活動,收聽收看暴恐音視頻,于2013年年底形成了暴恐團伙。2014年10月北京金水橋暴恐案的組織者及同案的妻子也是受暴恐音視頻的影響,接受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思想,籌集恐怖襲擊經費,拋下年幼的兒女,前往北京實施恐怖襲擊。大量的案例說明,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傳品的危害巨大,絕不能任由其大量存在和傳播。第二,實踐中,經常發現有些人非法持有大量的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但難以查明這些人是否存在制作、散發的行為。雖然這些人存在通過轉發、散布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很大的可能性,但有時難以收集相關證據,這些人也可能是準備轉發、散布但尚未開始實施。這種非法持有的狀態,隨時都有可能轉化成散發、傳播等行為。如果對這類行為不予以懲治,就難以遏制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勢頭。考慮到上述情況,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規定了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的犯罪,是指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上要求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的,才能構成本罪。這里所說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踐中,行為人有可能會辯解其“不明知”所持有物品的性質和內容。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僅聽行為人本人的辯解,對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有關證據材料進行全面分析。要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以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為基礎,結合其一貫表現,具體行為、程度、手段、事后態度,以及年齡、認知和受教育程度、所從事的職業、所生活的環境、所接觸的人群等綜合作出判斷。例如,對曾因實施暴力恐怖、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或者被責令改正后又實施的,應當認定為明知。有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供認、指證,雖然行為人不承認其主觀上“明知”,但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依據其行為本身和認知程度,足以認定其確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應當認定為明知。但是,結合行為人的認知程度和客觀條件,如果確實屬于不明知所持有物品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圖書、音頻視頻資料等物品的,不能認定為本罪。例如,撿拾到保存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音視頻資料的手機、U盤或者其他存儲介質的;維修電腦的人員為修理電腦而暫時保管他人送修的存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音視頻資料,而事先未被告知,待公安機關查辦案件時才發現的,等等。對于不屬于明知而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等其他物品的,一旦發現后,就應當立即予以銷毀、刪除,個人無法銷毀、刪除的,應當將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交由公安機關或者基層組織,請求幫助銷毀、刪除。

      本罪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有非法持有的行為。這里所規定的“持有”,是指行為人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傳品處于占有、支配、控制的一種狀態。不僅隨身攜帶可以認定為持有,在其住所、駕駛的運輸工具上發現的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傳品也可以認定為持有。持有型犯罪以行為人持有特定物品或者財產的不法狀態為基本的構成要素。我國刑法設置的持有型犯罪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等。在持有型犯罪中,有的持有物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如巨額財產、絕密、機密文件等,有的本身就是違禁品,如毒品、槍支、彈藥、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等。無論是否違禁品,構成犯罪的前提都是非法持有。實踐中有一些合法持有的情形,如查辦案件的人民警察查封、扣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等物品因而持有的;研究反恐怖主義問題的專家學者為進行學術研究而持有少量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傳品的,則不能認定為犯罪。

      從實踐情況看,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和其他物品主要包含了兩類內容:一是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思想、觀念和主張,煽動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破壞法律實施等內容的。二是含有傳授制造、使用炸藥、爆炸裝置、槍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實施暴力恐怖犯罪的方法、技能等內容的。這些宣傳品在形式上和內容上均表現多樣。例如,有的宣揚參加暴力恐怖活動的,流血就能洗刷罪過,可以帶自己和親友上天堂,殺死一人勝做十年功,可以直接上天堂,在天堂中有仙女相伴等。有的利用地理環境相對閉塞地區的一些信教民眾對外部正確信息了解甚少,辨別意識不強,借助區域經濟差異、社會競爭壓力等社會問題,對國家民族政策大肆詆毀,破壞民族關系。有的通過編造謠言或者炒作個別案例,將社會成員劃分為不同群體,刻意制造不同信仰者、不同民族之間的隔閡和對立,煽動仇恨、歧視,爭取一些民眾對暴恐分子的同情。有的表面上是宣傳宗教教義,但在內容上對宗教教義進行歪曲,或者在其中夾雜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內容,誘騙一些對宗教教義知之甚少的群眾將一些錯誤觀點奉為經典,造成思想混亂,為暴恐活動披上“宗教”的合法外衣。本條中采用了“或者其他物品”的規定,是指除圖書、音頻視頻資料外,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宣傳品還包括含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文稿、圖片、存儲介質、電子閱讀器等。實踐中,在網絡存儲空間內儲存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資料的,本質上與存儲在個人電腦、手機、移動硬盤中沒有區別,且更容易造成大面積傳播,情節嚴重的,也構成本罪。關于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含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其中擬對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作出定義性規定。在反恐怖主義法通過后,應當適用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作出認定。此外,對涉案物品因涉及專門知識或者語言文字等內容難以鑒別的,可商請宗教、民族、新聞出版等部門提供鑒別意見。

      根據本條規定,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是否屬于“情節嚴重”,可以根據所持有的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傳品的數量多少,所包含的內容的嚴重程度,曾經因類似行為受到處罰的情況,以及其事后的態度等因素作出認定。對于因為好奇或者思想認識不清楚,非法持有少量的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傳品,沒有其他的恐怖主義、極端主義違法行為,經發現后及時銷毀、刪除的,不作為犯罪追究。

      實踐中認定本罪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作為持有型犯罪,是一項補充性罪名,目的是為了嚴密法網,防止放縱犯罪分子。在實踐中,對于被查獲的非法持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傳品的人,應當盡力調查其犯罪事實,如果經查證是為通過散發、講授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而非法持有的,或者為利用極端主義煽動群眾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而非法持有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的規定定罪處罰。

      構成要件

      一、概念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新增。

      二、犯罪構成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自由。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行為。

      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所謂知道,是指是指行為人明明白白的清楚自己的行為一定會導致一個確定無疑的結果所具有的肯定的心理態度;所謂應當知道,是指根據本人的認知能力或按照常人的理解或者社會普通的認識水平來判斷,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怎樣的結果所持的一種當然或肯定的心理態度;所謂恐怖主義,是指某些組織或個人采取綁架、暗殺、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質等手段,企求實現其政治目標或某項具體要求而實施的行為;所謂極端主義,是指為了達到個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極端的手段對公眾或政治領導集團進行威脅的行為。

      認定要義

      一、對行為人“明知”的認定

      實踐中,行為人可能會辮解其不明知所持有物品的性質和內容。對此,不能僅聽行為人的辯解,對是否明知,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有關證據材料進行全面分析。要堅持重證據、重調査研究,以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為基礎,結合其一貫表現,具體行為、程度、手段、事后態度,以及年齡、認知和受教育程度、所從事的職業、所生活的環境、所接觸的人群等綜合作出判斷。例如,對曾因實施暴力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或者被責令改正后又實施的,應當認定為明知有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知情人供認、指證,雖然行為人本人不承認主觀上明知,但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依據其行為本身和認知程度,足以認定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應當認定為明知。如結合行為人的認知程度和客觀條件,確實屬于不明知的,不能認定為本罪。

      二、區分本罪與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界限

      本罪是持有型犯罪,是一項補充性罪名,目的是為了嚴密法網,防止放縱犯罪分子。在實踐中,對于被査獲的非法持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傳品的人,應當盡力調査其犯罪事實,如果經查證是為通過散發、講授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而非法持有的,是為利用極端主義煽動群眾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而非法持有的,應當分別以宣場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三、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

      是否屬于情節嚴重,要根據行為人所持有的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傳品的數量多少,所包含的內容的嚴重程度,曾經因類似行為受到處罰的情況,以及事后的態度等因素作出認定。對于因為好奇或者思想認識不清楚,非法持有少量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傳品,沒有其他的恐怖主義、極端主義違法行為,經發現后及時銷毀、刪除的,不作為犯罪追究。

      量刑標準

      本罪結果犯,需要造成情節嚴重后果才能構成犯罪。即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明知是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音頻視頻資料、服飾、標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六的規定,以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定罪處罰:

      1.圖書、刊物二十冊以上,或者電子圖書、刊物五冊以上的;

      2.報紙一百份(張)以上,或者電子報紙二十份(張)以上的;

      3.文稿、圖片一百篇(張)以上,或者電子文稿、圖片二十篇(張)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十萬字符以上的;

      4.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十個以上,或者電子音頻視頻資料五個以上,或者電子音頻視資料二十分鐘以上的;

      5.服飾、標志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雖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類物品,道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處罰。

      多次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未經處理的數量應當累計計算。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涉及不同種類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據本條規定的不同數量標準的相應比例折算后累計計算。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為基礎,結合其一貫表現,具體行為、程度、手段、事后態度,以及年齡認知和受教育程度、所從事的職業等綜合審查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1.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被責令改正后又實施的;

      2.在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査等行為,在其攜帶、藏匿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3.采用偽裝、隱匿、暗語、手勢、代號等隱蔽方式制作、散發、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4.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托運,寄遞手續,在托運、寄遞的物品中查獲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5.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情形。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8年5月8日施行 高檢會〔2018〕1號)

      一、準確認定犯罪

      (七)明知是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音頻視頻資料、服飾、標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六的規定,以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墻端主義物品罪定罪處罰:

      1.圖書、刊物二十冊以上,或者電子圖書、刊物五冊以上的;

      2.報紙一百份(張)以上,或者電子報紙二十份(張)以上的;

      3.文稿、圖片一百篇(張)以上,或者電子文稿、圖片二十篇(張)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十萬字符以上的;

      4.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十個以上,或者電子音頻視頻資料五個以上,或者電子音頻視資料二十分鐘以上的;

      5.服飾、標志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雖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類物品,道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處罰。

      多次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朱經處理的數量應當累計計算。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涉及不同種類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據本條規定的不同數量標準的相應比例折算后累計計算。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為基礎,結合其一貫表現,具體行為、程度、手段、事后態度,以及年齡認知和受教育程度、所從事的職業等綜合審查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1.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被責令改正后又實施的;

      2.在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婆、抗拒檢査等行為,在其攜帶、藏匿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3.采用偽裝、隱匿、暗語、手勢、代號等隱蔽方式制作、散發、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4.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托運,寄遞手續,在托運、寄遞的物品中查獲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5.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情形。

      (八)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犯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至之六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至之六規定的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九)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認定。

      二、正確適用程序

      (一)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服飾、標志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宣揚極端主義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制穿戴宣揚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非法持有宣揚極端主義物品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級別管轄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社會治安狀況、案件數量等情況,決定實行相對集中管轄,指定轄區內特定的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審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第一審刑事案件,或者指定轄區內特定的基層人民法院集中審理極端主義犯罪第一審刑事案件,并將指定法院名單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恐怖活動組織和恐怖活動人員作出認定并予以公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辦案中根據公告直接認定。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沒有公告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有關恐怖活動組織和恐怖活動人員的定義認定,必要時,可以商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意見作為參考。

      (三)宣揚恐怖主義、極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服飾、標志或者其他物品的認定,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有關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規定,從其記載的內容、外觀特征等分析判斷。公安機關應當對涉案物品全面審查并逐一標注或者摘錄,提出審讀意見,與扣押、移交物品清單及涉案物品原件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在案證據、案件情況、辦案經驗等綜合審査判斷。

      (四)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初查過稻中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以及通過網絡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于原始存儲介質位于境外或者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上的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電子數據,可以通過網絡在線提取取。必要時,可以對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網絡遠程勘驗。立案后,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對于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電子數據量大或者提取時間長等需要凍結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可以進行凍結。對于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具備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三、完善工作機制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應當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確保法律有效執行對于主要犯罪事實、關健證據和法律適用等可能產生分歧或者重大、疑難、復雜的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商請聽取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意見和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移送案件應當一案一卷,將案件卷宗,提取物證和扣押物品等全部隨案移交。移送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指派專人配合接收案件的公安機關開展后續案件辦理工作。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對涉案人員區別對待,實行教育轉化對被教唆、脅迫、引誘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或者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和監護人對其進行幫教。對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社會危險性評估結果和安置教育建議,在其刑滿釋放前作出是否安置教育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安置教育進行監督,對于實施安置教育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主席令第三十六號)

      第三條 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一)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2016年1月1日廢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2011年10月29日施行)

      為了加強反恐怖工作,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就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堅決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嚴密防范、嚴厲懲治恐怖活動。

      二、恐怖活動是指以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為目的,采取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以及煽動、資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上述活動的行為。

      恐怖活動組織是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集團。

      恐怖活動人員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三、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工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反恐怖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防范和打擊恐怖活動。

      四、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根據本決定第二條的規定認定、調整。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公布。

      五、國務院公安部門公布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時,應當同時決定對涉及有關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予以凍結。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于涉及國務院公安部門公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并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開展反恐怖國際合作。

      七、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制定。

      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據規格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證據規格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犯罪客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間、地點、參與人、作案過程。

      (2)作案手段(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

      (3)犯罪時犯罪嫌疑人衣著、體貌特征。

      (4)犯罪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軌跡,毀滅證據的方式、有無他人包庇、窩藏。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的主觀狀態(故意)。

      (2)犯罪原因、動機。

      4.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情況。包括:

      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情節的供述與辯解。

      (二)證人證言

      通過詢問擊證人、家屬及其他知情人員,調查了解:

      (1)案發時間、地點和詳細經過。

      (2)犯罪嫌疑人衣著、體貌特征。

      (3)犯罪嫌疑人獲得作案工具的時間、地點、途徑、數量、價格等。

      (4)犯罪嫌疑人行為時的具體語言及動作。

      (三)物證

      1.實物物證。包括:

      (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

      (3)現場遺留的毛發、與案件有關的殘留物等微量物證。

      (4)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2.痕跡物證。包括足跡、指紋、痕跡、體液、其他化學液體殘留物等。

      3.涉案實物及痕跡照片。

      (四)書證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等。

      (五)鑒定意見

      1.與人有關的鑒定。包括:

      (1)犯罪嫌疑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鑒定。

      (2)確定與案件有關人員身份的DNA鑒定。

      (3)與案件有關的血跡、毛發、指紋、痕跡、足跡等的物證技術鑒定。

      2.與物有關的鑒定。包括:

      (1)刑事技術鑒定或醫學鑒定。

      (2)被損害財物的估價鑒定。

      (3)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技術鑒定。

      (六)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犯罪現場)。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光線、勘驗前現場的條件(變動現場、原始現場)、現場方位、現場概貌、中心現場位置。

      (2)現場的空間、大小,現場物的擺放、陳設情況,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證、痕跡(含足跡、指紋等)、血跡的具體位置,現場周邊搜索情況、現場訪問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對物證、痕跡的處理情況、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犯罪現場、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證人辨認筆錄(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七)視聽資料

      1.宣揚恐怖、極端主義的音視頻資料等。

      2.監控視聽資料。包括:

      (1)犯罪現場的監控視頻。

      (2)犯罪嫌疑人進出犯罪現場的監控視頻。

      (3)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匿軌跡的監控視頻。

      (4)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的視頻資料。

      (5)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監控視聽資料。

      (6)其他監控視聽資料。

      3.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4.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包括: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5.其他視聽資料。包括:

      勘驗犯罪現場、搜查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痕跡形成的錄像資料。

      (八)其他證據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證據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自首、立功等證據材料。

      4.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出警經過、犯罪嫌疑人歸案材料等。

      實務指南

      黎宏:《刑法修正案(九)》中有關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刑事立法——從如何限縮抽象危險犯的成立范圍的立場出發

      這一點,在“修九”有關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規定上有顯著體現。在“修九”中,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主要采用了兩種處罰方式:一是處罰的提前化,即將以前作為預備犯、幫助犯的行為作為單獨犯加以處罰,如現行《刑法》第120條之一所規定的“幫助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二所規定的“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三所規定的“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就是如此。二是處罰的擴張化,即改變原來的“結果犯”或者“情節犯”的立法模式,而將需要處罰的行為直接規定為行為犯即抽象危險犯。如《刑法》第120條之四所規定的“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刑法》第120條之五所規定的“強制穿戴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就是如此。以上兩種擴張處罰范圍的方式,雖然在形式上表現不同,但在實質上二者之間并無區別,即都是只要具有行為,就應當受到刑法處罰。因為都是規定在被稱為“公共危險犯”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之中,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為成立要件,因此,屬于典型的抽象危險犯。

      ......

      我認為,現代社會與近代社會已經有很大的不同,完全無視這種不同無異于掩耳盜鈴、自欺欺人;同時,從我國現在所處的轉型期的社會局勢來看,抽象危險犯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之內,恐怕還會有增無減。因此,看到抽象危險犯的不足并將其無限地放大,甚至一味地進行否定和排斥,這不是具有建設意義的做法。眼下要做的事情,就是在尊重抽象危險犯立法模式的前提之下,基于傳統刑法在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之間進行衡平的考慮,將其盡量納入到傳統刑法理論的框架中來。

      ......

      第五款規定的是“非法持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傳物品罪”。具體表現為“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行為。基于嚴密法網、防患于未然的考慮,我國刑法中規定有不少持有型的犯罪,如持有假幣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就是如此。之所以這么規定,是因為作為持有對象的上述物品本身就具有侵害或者威脅刑法所保護的各種法益的屬性,如槍支、彈藥本身就是兇器,假幣本身就可以破壞國家的金融秩序,因此,它們屬于法律、法規禁止個人持有或者非法持有的物品即違禁品。但“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并不具有上述違禁品的性質,其只能通過對他人的思想、觀念產生影響,然后通過受影響的他人而危害法益,換言之,其對具體保護法益的危險,比上述持有型犯罪更為抽象、更為間接。也正因如此,與一般的持有型犯罪不同,按照“修九”第7條第五款,成立本罪,有“情節嚴重”的要求。

      高銘暄、陳冉:全球化視野下我國懲治恐怖活動犯罪立法研究##

      伴隨恐怖活動犯罪的全球化,對恐怖活動犯罪的懲治和預防必須樹立一種全球戰略,這也客觀上促成了刑法應對的全球化。我國在懲治和預防恐怖活動犯罪的刑事立法中,應積極與國際社會相接軌,在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恐怖組織的界定上尋求最大限度的共識,在預防恐怖犯罪的立法上努力完善。

      案例精選

      段錚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案(2017)京01刑初69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點】

      被告人段錚非法持有的7部視頻內容涉及宣揚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思想,屬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視頻,危害程度較大,段錚明知上述視頻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而仍存儲于手機及百度網盤內,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段錚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案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段錚,男,32歲(1984年10月23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因涉嫌犯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于2017年3月2日被羈押,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劉澤,北京市京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公訴刑訴[2017]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段錚犯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立案受理當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向被告人段錚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向段錚告知了在法院審理期間的訴訟權利,征求了其對回避、管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證人出庭、申請重新勘驗、裁判文書上網等程序性問題的意見,并進行了相關法律程序的釋明,被告人段錚表示均無異議。2017年7月12日辯護人劉澤向本院遞交了委托辯護的法律手續,合議庭于當日安排辯護人查閱、復制了全部卷宗材料,提示其盡快去看守所會見被告人。經審查全案證據,合議庭認為本案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理。2017年8月21日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潘雪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段錚及其辯護人劉澤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段錚于2016年底至2017年3月間,在本市海淀區其家中,將涉及宣揚恐怖主義、宗教極端思想內容的視頻存儲于手機及百度網盤內。被告人段錚于2017年3月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公安機關從其手機及百度網盤內查獲涉案視頻7部。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段錚犯罪的物證、書證、審查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被告人供述及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段錚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在法庭審理中,被告人段錚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均未提出異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段錚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段錚出于好玩有趣而下載保存涉案視頻,被查獲之前并不清楚涉案視頻屬于暴恐視頻,缺乏犯罪的主觀故意;段錚在本案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或者對段錚免于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段錚于2016年底至2017年3月間,在本市海淀區其家中,將涉及宣揚恐怖主義、宗教極端思想內容的視頻存儲于手機及百度網盤內。被告人段錚于2017年3月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公安機關從其手機及百度網盤內查獲涉案視頻7部。視頻內容涉及宣揚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思想,屬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視頻,危害程度較大。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可以確認:

      1.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和特警總隊出具的《關于對段錚持有視頻內容的審查意見》證明:段錚持有的視頻內容涉及宣揚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思想,含有“伊斯蘭國”恐怖組織以極度血腥殘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內容,具有極強煽動性、示范性和暴力性,屬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視頻。

      2.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民警從被告人段錚處扣押金色三星手機一部的情況;以及民警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段錚在京住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太平莊路3號1門107號房屋進行搜查的情況。

      3.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的京公海(網安)現場勘[2017]0302002號《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圖片證明:2017年3月2日22時50分至23時40分,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偵查員對段錚使用的三星牌SM-C7000手機進行現場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情況為此手機安裝百度網盤,登錄賬號為×××。檢索發現,該手機存儲一名為“NEWISISExecutionofpoliceofficersbyshooting_theYNC.MP4”文件,與通報的視頻文件相符,并將該視頻文件刻錄在光盤中。偵查員通過手機登錄百度網盤,在BaiduNetdisk/特別視頻文件夾中存儲10部視頻,經甄別發現除上述通報的視頻外,另有6部涉恐敏感視頻,視頻圖像中含有恐怖組織標志。上述6部視頻文件刻錄在光盤中。

      4.暴力恐怖視頻7部:從扣押的段錚手機中提取的7部視頻,內容血腥暴力恐怖,上述視頻均當庭進行播放,段錚對該7部視頻予以確認。

      5.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花園路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材料》證明:被告人段錚的年齡、民族等自然情況。

      6.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花園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2017年3月2日,該所接分局線索移交,稱在海淀區有一名涉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的犯罪嫌疑人段錚,要求該所民警配合工作。后該所民警會同分局國保支隊配合市局反恐總隊于2017年3月2日21時許將段錚抓獲。該男子自稱叫段錚,北京人,該人當場承認其在2017年2月在明知其觀看的視頻為有關暴恐內容的情況下,在手機內存儲并上傳視頻的事實。在到案的過程中,段錚始終予以配合,沒有拒絕、阻礙、抗拒、逃跑的行為。

      7.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花園路派民警出所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被告人段錚搜索和下載暴恐視頻時所用的軟件程序為VPN豆莢軟件,其翻墻在“theYNC”網站觀看并下載。涉案百度網盤中的文件未被傳播,因未設置共享,故其他用戶無法下載或觀看。

      8.被告人段錚供述證明:2016年11月他在手機上用翻墻軟件上了一個叫“theYNC”的外國視頻網站,在這個網站上看見了7部暴恐視頻和3部車禍視頻,都是血腥暴力的。他就把它們都存儲在他的手機里了。2017年2月他買了一個百度網盤,聯網后他把手機里的東西都上傳到網盤里了。2017年3月2日21時許他剛從外面遛彎回來,就看見民警在他家門口等著他,就被帶回了派出所。他在電腦上下載了一個叫“豆莢”的軟件,設置之后就可以讓他的手機看那些境外的網站了。他就只有在手機里保存了,買了百度云盤后就上傳上去了。存儲這些暴恐視頻的手機就是他現在用的這部金色的三星牌C7型手機,手機號186XXXX3023。他下載保存這些視頻的目的就是刺激,想留著自己看看,沒有別的目的。他沒有傳播,沒給別人看過。他的百度云盤賬號:×××,密碼1984XXXX,沒有昵稱。他下載的暴恐視頻每個視頻大概一分鐘左右,內容大概都是外國(伊斯蘭人)恐怖分子使用槍對人進行槍決,場面特別血腥,好多近距離爆頭的視頻。

      對于被告人段錚的辯護人所提段錚出于好玩有趣而下載保存涉案視頻,被查獲之前不清楚涉案視頻屬于暴恐視頻,缺乏犯罪的主觀故意的辯護意見,經查:涉案視頻文件名多含有“ISIS”字樣,且視頻內容均含有“伊斯蘭國”恐怖組織以極度血腥殘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行為,上述視頻經公安機關審查均涉及宣揚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思想,屬于典型的暴力恐怖宣傳品;“ISIS”是世界公認的極端恐怖組織,段錚作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具有一定認識能力和社會閱歷,其應當對涉案視頻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內容具有認知能力,且其到案后以及在本案庭審過程中,始終對涉案視頻的暴力恐怖內容、性質予以明確供認,在案證據足以證實段錚對涉案視頻的暴力恐怖性質具有明確而具體的認知,故辯護人所提該辯護意見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錚非法持有的7部視頻內容涉及宣揚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思想,屬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視頻,危害程度較大,段錚明知上述視頻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而仍存儲于手機及百度網盤內,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段錚犯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鑒于段錚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本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或應對段錚免于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據此,本院根據被告人段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六、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段錚犯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鄭文偉

      代理審判員相陽

      人民陪審員田枝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婧妍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http://www.iseeip.com/zhuanti/4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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