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條文內容
第八十條 內容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釋義闡明
第八十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何時起計算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其有期徒刑的服刑日期,應當從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裁定減刑之日,即減刑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裁定減刑前罪犯的服刑期間不得計入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內。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2017年1月1日施行 法釋〔2016〕23號)
第三十七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減為有期徒刑后因發現漏罪,依據刑法第七十條規定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的,前罪無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決生效之日止已經實際執行的刑期,應當在新判決的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在減刑裁定決定執行的刑期內扣減。
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因發現漏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的,在新判決生效后執行一年以上,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原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依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減刑后又經再審改判為無期徒刑應如何確定執行刑期問題的答復(1995年1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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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寧法明傳〔1995〕84號“關于原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再審改判為無期徒刑后,如何確定執行刑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原判處有期徒刑并已被裁定減刑的罪犯經再審改判為無期徒刑,再審法院應當將改判的判決書副本送達作出減刑裁定的人民法院,由該院依法裁定撤銷原減刑裁定。如果罪犯在改判后符合無期徒刑減刑條件的,應當重新依法報請減刑。
二、再審改判無期徒刑的執行期間從再審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對改判前已執行的刑期,應在對無期徒刑裁定減刑時,折抵為無期徒刑已實際執行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