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住房繼承中,這種情況經常發生。房屋由多人共同繼承后,由于房屋本身價值低或生活問題等原因,一個或多個繼承人將對房屋進行翻新或全部重建,用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由于政策的變化,繼承后翻新的房屋可能面臨拆遷。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分配拆遷補償?
案件情況
劉老漢有三個兒子。老板和老?三大學畢業后留在城里工作。第二個孩子和劉老漢住在他的家鄉。兄弟倆同意由老板、第三個孩子支付,第二個孩子照顧他年邁的父親,直到1993年劉老漢去世。
因為劉老漢除了家鄉的老房子沒有其他財產,劉兄弟沒有分割父親的遺產,老房子繼續住在第二個孩子,老板和第三個孩子沒有提出異議。
2004年,第二個孩子付了自己的錢來翻新他的房子。2008年,該房屋將被拆除。收到拆遷消息的老板和第三個孩子要求第二個孩子將拆遷補償作為父親的遺產分配。第二個孩子堅決不同意,說父親說誰付錢重建老房子,房子屬于誰。三兄弟之間的幾次溝通都沒有結果。所以老板和第三個孩子決定把第二個孩子告上法庭,要求拆遷補償應該屬于父親的遺產,并根據法定繼承進行分配。
爭論焦點
拆遷款屬于個人財產,還是應當作為遺產分割?
如果劉有遺囑,則按遺囑執行。但現在沒有遺囑,所以拆遷資金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分割。宅基地使用權人為劉,劉死后三個兒子未分割劉的遺產。拆遷補償金屬于劉的遺產,三個兒子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權。
法院認定
對于第二個孩子的主張,父親說誰重建房子,房子給誰,因為他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他的主張,法院沒有支持。所以三兄弟按等額分割。拆遷資金超過620萬元,老板和第三個孩子總計分為400萬元。由于房屋在后期由第二個孩子支付重建費用,因此拆遷補償的分配可以適當分配,最終分配到220萬拆遷資金。
從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法院判斷拆遷資金的所有權歸屬是由宅基地使用權人判斷的。如果宅基地使用權證書已從繼承人名稱變更為繼承人名稱的一人或數人名稱,則根據物權登記原則,拆遷補償應給予宅基地使用權人,即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上的權利人有權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有權取得拆遷補償。
如果其他繼承人認為宅基地使用權,從被繼承人到自己的程序違法,那么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宅基地使用權證書,如果法院最終判決撤銷,那么其他繼承人可以要求被繼承人原房屋和地面附件拆遷補償,根據繼承法繼承法的規定,對于房屋面積和地面附件,無權要求被繼承人的遺產。
另一種情況是,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仍以被繼承人名義登記,未變更,被繼承人未訂立遺囑的,按照繼承規定分割房屋拆遷補償,但對于重建房屋的繼承人,考慮到重建房屋的貢獻,可以適當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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