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為了加快拆遷進度,拆遷部門經常實施非法強制拆遷和強制拆遷手段。有時,為了降低拆遷成本,拆遷部門經常將拆遷戶的無證房屋視為非法建筑,然后以非法拆遷的名義強制拆遷。這樣既達到了拆遷房屋的目的,又不需要對拆遷戶進行補償。這合法嗎?上海房屋拆遷律師帶您看下面案例。
案件介紹
張在鞍山市鐵東區安樂街14號樓47號有一棟合法的房子。由于相關項目的建設需要,該房屋于2011年被列為城市拆遷改造范圍。由于補償安置標準不合理,張未與拆遷人員等單位達成拆遷補償協議。自2013年1月17日起,被告鐵東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等大量人員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原告房屋內的物品。根據《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張認為被告嚴重違反法律程序,屬于違法行政行為,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原告表示不合理的補償安置標準不符合事實。答辯人的補償計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法律程序制定。征求意見后,補償價格按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計算,但原告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如果不能進行項目建設,不僅會影響其他權利人的利益,還會影響公共利益。被告的拆遷沒有給原告造成任何損失。綜上所述,被告的拆遷有合理的依據,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然而,被告沒有提供證據。
法院認為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范性文件,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被告未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無相應證據。在本案中,被告強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但被告沒有向法院提供強制拆除證據。這種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應支持原告確認被告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原告私人房屋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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