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下夜班回到宿舍,洗衣服,休息約2小時準備回家,是實際需要,宿舍只是臨時住所,不能否認配偶在京山宋河鎮,不應分開回宿舍,董騎摩托車回到宋河鎮,下班后在合理時間內回到京山宋河鎮是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應屬于通勤。上海工傷律師為你分析案例 。
基本情況
董是中成公司的員工。2017年3月,中成公司派董從事吊墜工作。2018年6月16日上午8點,董下夜班回宿舍洗衣服,休息約2小時后騎摩托車回宋河居住地。同日中午11時45分,董在宋河鎮××大道發生交通事故。經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董在交通事故中不負責任。董受傷后在市人民醫院住院,被診斷為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和多處損傷。2019年6月14日,董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認定工傷決定書》。董拒絕接受工傷決定,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具體承擔工傷保險事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6)項規定,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2)項的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場所和配偶、父母、子女的合理路線上下班,2018年6月16日上午8點,董下班回京山鎮,不應認定為正常工作場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明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不認定工傷決定書》
公司上訴稱:董在合理時間、合理區域內上下班途中未發生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同意公司上訴的原因。董在經濟開發區工作。董上午8點下班,當天11點45分在河鎮發生交通事故,超出了合理時間的范圍。董的工作單位為他安排了員工宿舍。根據公司員工宿舍管理制度,住宿員工上下班的安全距離僅限于公司與宿舍之間(統一假期除外),董在用人單位既不放假也不調整休假,也不以上下班為目的回家工作,不屬于在合理時間內與配偶、父母、子女上下班。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6)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場所和住所、經常居住、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2)在合理時間內與配偶、父母、子女住所的合理路線上下班;(3)從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動,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上下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根據上述規定,工人在上下班途中不足以確定董事長華的主要責任。相反,京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集的證據不足以確定為工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1)項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告可以重新作出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因此,原審法院裁定撤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認定工傷決定》,責任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公司上訴,董于2018年6月16日上午7時30分下班,事故發生時為11時45分,董在合理時間內不受事故傷害;為確保安全生產,不住在城市的員工,統一安排宿舍,實施制度管理,公司員工宿舍管理制度,員工合理區域僅限于公司與宿舍(統一假期除外),董在合理區域內不受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員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上訴人公司認為董不屬于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但未提交足夠的證據證實其主張,因此上訴理由無法確定,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工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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