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曹和宗都是一家公司的員工。2019年5月5日,曹上早班(8:00-16:00),宗上中班(16:00-24:00)。當天15:45左右,宗進入車間大門刷卡,準備離開。當他遇到曹某等著刷卡下早班時,曹某開玩笑時用腳輕輕踢了下宗某的臀部。后來,宗立即回來和曹某玩。由于曹用力不當,宗失去了重心,摔倒在地。
2019年9月11日,宗某向某人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要求某人社會保障局將其造成的傷害認定為工傷。
2019年10月22日,某人社會保障局作出不認定工傷的決定。
宗某拒絕接受決定,于是將某人社會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銷不認定工傷的決定,并依法認定其受傷情況為工傷。
上海勞動法律師點評
分析本案爭議的重點是某人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認定工傷決定是否適用法律,即宗的事故傷害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應認定的工傷情況。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經工傷認定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或結束工作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等事故傷害的。
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是工傷認定的法律要素。只有完全滿足這三個要素,才能認定為工傷。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預備或結束工作的,應當具有與預備或結束工作有關的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遭受暴力等事故傷害的,應當具有履行工作職責的原因。在工作場所,在工作時間內不因工作原因受傷的,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雖然傷害事故發生在工作場所,時間在工作時間前后,但原因不與預備工作或結束工作有關,也不是由于履行工作職責,而是由于與曹的工作以外的原因。上海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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