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暖心搞團建,員工卻意外受傷,責任算誰?上海勞動工傷賠償律師給您解釋
很多公司為了增加員工的凝聚力,都會不定期舉辦團建活動。
照理說,既然是活動,大家應該玩得特別開心,但現實卻和想象完全不一樣。
很多企業雖然花了很多精力組織團建活動,最后的結果卻是吃力不討好,甚至還會因此引發勞動糾紛!
最常見的就是員工在團建中受傷,那算不算工傷,公司要不要擔責?
戶外團建,員工滑倒受傷的案例
之前就有家公司看大家工作都特別辛苦,特地選了個日子,讓大家自愿參加戶外拓展基地的開展活動。
而且公司團建還不限制參與人數,所有參與活動的員工都可以帶上家屬。
在戶外團建中,有個項目叫“懸崖速降”,驚險又刺激,很多員工都嘗試。
好巧不巧,有員工在這項目上出了事。
當時,員工爬到山頂,因為害怕沒有參加該項目,原路返回時,也沒太注意腳下的石頭,結果導致自己滑倒受傷。
當即就被送往醫院治療,最后被診斷為小腿骨折。
員工覺得這是工傷,和公司商量賠償未果后,就將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
本次活動包含的項目大多是刺激性、娛樂性較強的項目,沒強制性員工參加,同時家屬也能參加,人員覆蓋面很廣。
此次的活動應該屬于休閑娛樂性質,員工不屬于因為工作原因而受傷。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
團建活動工傷認定的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四、 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