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道對面有一束強光,司機撞死了騎車的人!誰負責?上海交通律師分析案例。
10月7日凌晨5點多,臺州姜堰發生交通事故。接到報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趕到現場。
警方了解到,事故發生時,周(筆名)駕駛的汽車與同一方向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電動三輪車司機楊(筆名)嚴重受傷,被送往醫院搶救后死亡。
調查警方在現場發現,周的車與電動三輪碰撞后,撞上了另一輛東風雪鐵龍車。在詢問事故司機周的過程中,交警了解到周的碰撞發生了,因為雪鐵龍車道開著遠光燈,強光太耀眼,看不到電動三輪。
周說,他的行車記錄儀應該拍攝整個過程。交警轉移了行車記錄儀,發現情況確實如此。當周駕駛車輛與電動三輪相撞時,對面車道的燈光耀眼,確實是遠光燈狀態。通過視頻數據、雙方的陳述和評估結論,可以充分形成雪鐵龍汽車在會議時使用遠光燈的證據鏈。
11月30日,交警認定周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速度,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駕駛措施,導致車輛與同一車道電動三輪碰撞;崔駕駛機動車夜間使用遠光燈(未確保安全文明駕駛),影響對向駕駛車輛駕駛員;楊未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導致事故;楊主要負責事故,周、崔分別負責事故的次要責任。
最后提醒廣大司機,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請慎用遠光燈!上海交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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