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況
2018年3月29日23時許,長沙一家出租車公司的司機夏某駕駛出租車載乘客鄭某,沿五一大道從東到西行駛,在中天廣場前段非法臨時停車。鄭某打開出租車右后門準備下車時,沒有觀察,導致車門與駕駛電動摩托車的任某相撞,造成任某摔倒受傷,搶救后死亡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依法認定夏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鄭某承擔次要責任,任某無責任。
事件發生后,出租車公司與任家屬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賠償任家屬損失68萬元。出租車公司未能與鄭協商是否應該分擔損失以及如何分損失。
法院判決。
芙蓉區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夏作為出租車公司司員,鄭分別實施交通違章,共同導致交通事故,因此受害人任損失應由出租車公司和鄭根據事故責任的規模承擔。
夏某因非法停車過錯較大,應承擔主要責任;鄭某開門時未履行謹慎安全注意義務,也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確定雙方責任比例為80%:20%。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出租車公司先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因此出租車公司有權依法向乘客追償應承擔的賠償金。判決:鄭向出租車公司支付了11.2萬元。判決結束后,鄭拒絕接受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明確,適用法律正確。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上海交通律師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任性開門案時有發生,一些乘客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司機和乘客都有義務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這值得每個交通活動參與者從中吸取教訓。案件處理法官表示,在本案中,如果出租車司機按照交通法律法規停車,車身右側距道路邊緣不超過30cm,可以完全避免悲劇。同時,在交通法律法規中,有開關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規定。乘客違反了這一規定。如果她能在下車前觀察下車后的情況,事故也可以避免。
在這種情況下,交警認定鄭承擔了事故的次要責任,那么為什么出租車司機被判刑,而鄭只是一種民事賠償呢?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乘客鄭沒有履行安全注意義務打開門,與出租車司機非法停車共同導致事故,但兩者相比,這種行為顯然只是一個輕微的過失,而不是刑事譴責。相反,出租車司機作為專業司機,嚴重非法停車,造成事故,明顯是重大過失,具有刑事譴責。綜上所述,雖然本案不應對乘客鄭追究刑事責任,但其民事責任無法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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