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不愿意企業破產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害怕造成無法挽回的局面,有的害怕牽連自己。但是更多的人不想破產,因為他們不知道后果,對未知的恐懼使你很難下定決心,即使你已經到了無法回頭的地步。事實上,企業破產并不可怕,對于企業或個人來說也不全是壞事。上海債務糾紛律師帶大家來看看企業或個人的破產到底有什么影響?
一、破產制度宣告對企業公司股東、高管的影響。
1、任職資格問題受到社會影響。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公司、企業的破產承擔個人責任。 公司或者企業破產清算結束后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結束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正常情況下,公司高管的資格不受影響。但如果是故意、過失致死、失職、勤勉導致企業破產,是三年不能當高級管理人員的。
2. 特殊情況下的賠償責任。
一般這種情況下,對于一個公司的債務,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及高管是不會自己承擔有限公司的債務,公司的債務風險則由中國公司以自身的全部進行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企業高管無關。但是我們凡事均有例外,如果是股東、高管惡意或沒有充分履行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義務,則是要承擔社會責任的。
例如,《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其所屬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第三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 要求公司發起人和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主張賠償。 《公司法》第三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公司增資時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不繳納出資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3. 消除或限制高消耗。
一般來說,破產和限制高消費沒有直接聯系,因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限制高消費是對失信者的信用懲戒。企業破產清算時法人未列入失信名單的,不限制高消費。
至于已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在實踐中可以通過企業破產申請會使人民法院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因為被執行人進入一個破產法律程序后,對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已經逐漸失去了倒逼債務人履行政府債務的作用,而且社會實踐中我們為了能夠更好地管理人員處置破產財產有時教師需要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予以積極配合,對法定代表人、高管等人員繼續發展限制高消費不利于我國破產程序的順利有效開展。
二、破產宣告對企業的影響。
1. 停止生產和經營活動。
一般來說,破產宣告后,企業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除非為了債權人的利益確實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繼續經營。
2、企業經營管理權被接管。
企業破產宣告后,企業喪失經營管理權和處分權,清算組承擔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算、評估、處置和分配責任,并依法開展必要的民事活動。
3. 承擔責任。
企業宣告破產后,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進行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相關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按照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工作,如實回答質詢;
(三)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解除中國企業的財產保全控制措施。
依照法律規定,企業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并將破產案件移交人民法院。
5、清算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公司進行清算的,應當自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并開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的董事或者人員組成。
6.承擔破產費用。
依據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企業發展進入破產程序設計需要承擔三部分的費用,分別為:
(1)訴訟費用。 破產案件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破產案件受理費、權限調查費、公告費、服務費、債權登記費、申報費等。
(2)企業財產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企業財產的保管、維護、管理費用、拍賣、出售、儲存、運輸、保險、估價等費用。
(3)管理人報酬和執行職務的費用及其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以上就是上海債務糾紛律師為你總結的與破產影響相關的內容,若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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