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之間的金錢來往可以認定為借貸嗎?隨著我國法律的越來越健全,民間借貸也越來越正規,金錢來往想得到法律的保護,那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那么對于戀人之間的金錢來往,能否認定為借貸的問題,這個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愛你我不分開,但分開后要算賬。日前,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名因民間借貸糾紛引發的金錢交易而導致的前女友。接下來就由上海借貸律師為您講解戀人之間的金錢來往可以認定為借貸嗎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簡和強在2014年相遇后,發展了一段關系,在戀愛期間,簡多次向強總共轉賬62931元。隨后,兩人逐漸疏遠感情,爭吵不斷,最終分手,分手后,雙方仍有錢交換,簡一再催促一筆大錢無濟于事,上了法庭。“如果我需要進行線上網絡支付,就給阿珍現金,讓她打到我卡上,根本問題不存在可以借錢,借錢發展肯定律師要寫借條的。”“你撒謊,你把錢都拿去賭博了!”審理中,對62391元是否為借款,雙方各執一詞。阿珍堅持我們認為通過轉賬62391元是出借給阿強的。阿強則認為,收到相關款項62391元,是發生在一個戀愛關系期間的,不屬于企業借款,其常常以電子支付公司現金管理方式讓阿珍線上打款給自己,根本就是不存在長期借款,而且對于自己有穩定經濟收入,沒有必要向阿珍借款,若需借錢,肯定會選擇備注信息借款并出具借條等借款會計憑證。
2、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62391元款項往來是否可以屬于中公民間借貸,這筆款項系雙方戀愛期間阿珍向阿強的全部轉賬,一般情況而言,戀愛期間雙方發展經濟互有往來實屬正常,互有借貸亦符合常理,根據律師雙方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不能看出雙方國家之間可能存在一些借貸的合意,且阿珍未能實現提供更加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我國經濟貿易往來是基于傳統民間借貸市場關系管理產生的。最后,宜興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阿珍的申訴,阿珍反對上訴的判決。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決。(正文當事人為假名)
3、法官提醒人們,愛情需要理性,為了防止男女分手后發生經濟糾紛,如果戀人沒有意愿給予財產,涉及經濟交流,就不必害怕“丟臉”澄清貨幣的性質,并盡可能保留證據,如假幣、票據等,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和今后無法證明的問題。人都是感情動物,在談戀愛的時候人更是特別注重感情,重感情就容易感情用事,這個期間的金錢來往,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讓對方出具任何手續的,更不會對金錢的性質做明確的說明,比如說,是借款,還是贈與,因為這樣的話雙方會感覺傷感情,這就導致了在戀愛期間很多金錢來往都不能作為民間借貸來認定,不能認定那就是贈與了,如果倆人走到一起了還好,走不到一起那可是一分錢都拿不回來的,這也是法律沒辦法的事情,畢竟這都是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那么從法律上怎么來解釋這種情況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金錢來往,屬于借貸的,首先的明確是借貸,沒有明確的,那的有其他證據證明這是借貸,一般情況下你總的有借條吧,就是證明倆人有借貸關系,沒借條你的有轉賬記錄吧,如果有借條的話,再加上轉賬記錄就基本上可以的,沒有借條的話,你還得證明這個轉賬記錄是借貸,是因為有借貸才轉賬的,而且這些證據都是原告提供的,如果你沒這些證據,那對不起,那只能是贈與了,因為對于戀人而言,雙方之間的經濟來往都會比較頻繁,金額擊敗甚至幾萬不等,雙方的聊天記錄等也都不會體現借款的意思,所以一般情況下是不符合民間借貸的習慣及常理的。以上就是上海借貸律師為您講解戀人之間的金錢來往可以認定為借貸嗎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借貸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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