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事糾紛律師
離婚的媳婦,還能分到拆遷安置房嗎?
基本情況。
2011年10月28日,原告與被告A結婚,并將其戶籍遷入被告A所在的村莊。到目前為止,被告A的戶籍人口包括被告B(被告A的母親)和被告C(被告A的父親)。戶主是被告b。
被告家庭的宅基地所有者為被告丙,宅基地上的房屋由被告乙和被告丙共同建造,原告和被告甲均未參與建造和出資。
2012年12月15日,被告乙作為戶主,代表家庭與Xi安史家村舊村改造有限公司簽訂《拆遷安置協議》,約定房屋拆遷補償。建筑面積80平米,120平米1套,130平米1套。安置方式為一對一,即在被拆遷人的宅基地上安置一到兩個(有法定程序)被拆遷人建筑面積不足400㎡的,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150元/㎡的標準向開發商補足,三層及以上的房屋按評估價補償。未建或已建的三層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積的,按180元/㎡的標準獎勵面積差額。
涉及安置房綜合造價2580元/㎡。
2015年9月21日,經法院調解,原告與被告甲離婚。
原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享有65㎡拆遷安置房。
法院判決。
Xi市未央區人民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從政策角度看,《城中村改造項目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明確表示,該方案是根據《Xi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鄭石法[2007]129號)等政策文件,結合本村實際情況制定的。根據《Xi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法[2007]129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以XX城中村XX戶登記人口為基礎,人均建筑安置面積原則上不低于65平方米,并結合原建筑產權進行安置。”本規定規定,作為城中村登記人口,應享有人均建筑安置面積65平方米的住房權。
本案中,原告因結婚將其戶籍轉移到被告村組,成為被告村組的合法村民。被告乙作為戶主,與Xi安史家村舊村改造有限公司簽訂《Xi安史家村舊村改造有限公司拆遷安置協議》時,原告是農業戶口登記成員,作為被拆遷農業家庭人口被安置。根據《Xi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和《Xi市未央區XX城中村改造項目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原告享有安置協議中的權利。
結合Xi安城城中村改造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原告享有拆遷安置協議涉及的65平方米居住面積權益。
但由于本案拆遷一套、返還一套給被告家庭的政策,原告并未參與原房屋的建設,原告應就涉案房屋向被告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賠償金按本案涉及的安置房綜合造價2580元/㎡計算,確定金額為16.77萬元(2580元×65㎡)。判決如下:
1.原告享有被告乙與Xi安石家村舊村改造有限公司簽訂的《Xi安石家村舊村改造有限公司拆遷安置協議》中65平方米安置房面積的權益..
2.原告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被告乙支付住宅小區補償費16.77萬元。
律師分析。
在城中村拆遷安置中,存在著復雜的家庭內部分配糾紛,比如已婚婦女,比如大學生回鄉,婚后離婚等等。本案是一個典型的因結婚而落戶城市城中村的案例,但離婚后,戶籍是否應該享受拆遷安置的權益而不遷出?
根據本案的判決意見(本案二審或再審均無公開結論),因婚姻關系遷入本村的人口依法享受拆遷待遇。但是,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如果按照一拆一的方案拆除原房屋,且權利人未對原房屋的建設做出實質性貢獻的,應當依法對原房屋的權利人進行補償,體現了權利義務平等的基本原則。當然,補償標準不是按市場價值計算,而是按安置房成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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