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戶與拆遷部門之間往往存在各種矛盾。矛盾的核心往往是拆遷補償安置。例如,如果拆遷戶對補償標準不滿意,為了加快拆遷進度,拆遷部門往往采取強制拆遷手段。有時,為了節省拆遷成本,他們甚至以拆遷非法建設的名義進行強制拆遷,拆遷部門有權這樣做嗎?面對這種情況,拆遷戶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案情簡介
陳是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新陽街XX村的村民。1985年,陳在村里承包了一塊土地,用于經營和建造工廠。多年來,他一直依法納稅并申請營業執照。2020年4月,由于相關項目的建設需要,陳的工廠被納入征收范圍。然而,由于補償標準太低,陳沒有與拆遷部門(街道辦事處)簽訂補償協議。2020年6月,拆遷部以陳的工廠沒有手續為由,將其認定為非法建設,并在未經補償的情況下實施了強制拆遷。陳的財產損失慘重。陳拒絕接受,因此委托藍秦律師提起訴訟,要求判決確認街道辦事處的強制拆遷行為違法,并主張國家賠償。
在審判中,街道辦公室辯稱:陳的工廠是非法建筑,不是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所以陳沒有原告拒絕搬遷嚴重阻礙了施工進度,我們的強制拆遷行為合法,請求判決駁回陳的起訴。
上海拆遷咨詢律師分析
首先,很明顯,陳的房子不是非法建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直到2008年才實施,但陳的工廠早在1985年就建成了。根據法律不可追溯性的原則,拆遷部門無權根據法律將陳的工廠定義為非法建設。另一方面,雖然陳的工廠沒有程序,但這顯然不是陳的過錯,我國許多地區早期建造,缺乏程序,這往往是地方政府負面忽視,不是拆遷的過錯,陳已經建工廠多年,營業執照和稅收,結合工廠形成的歷史因素,工廠應認定為合法建筑,陳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享有補償安置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拆遷部門必須先補償后搬遷,不能先實施強制拆遷行為。此外,根據司法實踐,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征用補償條例》的規定,在征地拆遷期間,即使拆遷戶未簽訂協議,拆遷部門也無權擅自實施強制拆遷行為。拆遷部門要繼續推進拆遷活動,必須依法作出《責令移交土地決定》或《補償安置決定》,只有拆遷戶在法定期限內未復議、未提起訴訟的,才有權申請法院強制拆遷。在這種情況下,拆遷部門既沒有做出相關的補償或土地移交決定,也沒有申請法院執行。強制拆遷違法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1.判決確認拆遷部門強拆陳某廠房的行政行為違法;
2.本案的訴訟費由拆遷部門承擔。
案件總結
在這種情況下,陳的工廠建于1985年,多年來一直依法經營。如果真的是非法建設,為什么有關部門30多年來沒有將其視為非法建設和拆遷?只有在征地拆遷期間,補償尚未達成協議時,才能非法拆遷?本質上,拆遷部門的非法拆遷只是一個幌子。真正的目的是盡快完成拆遷任務。這種非法拆遷行為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非常普遍。因此,如果您收到相關非法建設認證文件,請不要驚慌。只要您及時提起訴訟,并通過法律手段保護您的權利,這種非法拆遷文件是可撤銷的。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拆遷部門被稱為非法拆遷,但本質上是拆遷,因為沒有強制拆遷權,所以人民法院判決非法拆遷,在收到非法確認判決后,陳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規定,要求拆遷部門對其非法征收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面的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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