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與工作中,我們可能會遇到很多問題,比如征地補償安置程序有哪些,相信許多人可能只是對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對其具體是怎樣的,可能還不太清楚,接下來就由上海拆遷律師為大家帶來關于征地補償安置程序有哪些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三個重要程序階段:
1、擬訂方案。
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擬訂詳細方案,并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隨后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2、批準方案。
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對經過公告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審查,在關注和充分考慮到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后,進行批準,批準之后并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3、實施方案。
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對經政府批準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
二、不同階段的征地維權方法:
(1)公告階段。
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階段,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方案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發表意見,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
關于提意見和要求聽證的時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上述意見。如果被征收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實需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2)公告的實施階段
對實施中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條例的制定已經安排好了矛盾的解決方法,但是筆者認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人維權來說成為了一種阻礙,實踐中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如果知直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往往會被拒之門外。征地安置補償方案的作出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直接產生影響,因此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無可厚非。所以筆者認為根據《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征收人不服該行為,就應當有權直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相關法律和法律需要進一步優化、協調才能更好的保護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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