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拆遷律師 城鎮拆遷范圍內的居民住房,分為自有自住或出租和承租公私房兩種。在拆遷補償時,應按照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城市私有房屋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時,建設單位應當給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補償,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對使用人給予妥善安置。”因此,必須對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對房屋使用人給予安置。根據上述兩個條例規定的原則和一些城市的拆遷法規,對城鎮居民房屋的補償方式是:
(三)拆除依法代管的私房,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房地產管理機關(代管執行單位)對房屋現狀作出勘驗記錄或拍照錄像,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評價標準補償,補償費由房地產管理機關代為存入銀行。
(四)拆遷委托代管的私房,除全權委托外,建設單位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補償方式 浦東拆遷律師 和辦理補償有關手續。
至于公、私房的承租戶(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在拆遷承租房屋時,對他們不存在產權補償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第一款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即必須由征收部門完成對被征收人的補償以后,被征收人才有義務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或者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進行搬遷。否則,被征收人有權利拒絕搬遷。該條第三款還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這是新條例與原拆遷條例相比的一大進步,從而杜絕了建設單位為了自身利益而不擇手段的采取違法手段逼迫被征收人搬遷的可能,也確保了“先補償”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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