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琳是美容公司的員工。值班上廁所被強奸,是工傷嗎?上海工傷律師和你一起解讀這個案例。
2017年3月29日21時40分左右,王一林在公司值班。走道準備上廁所時,田伯光暴力強奸。當王一林試圖抗拒掙扎,大聲呼救時,田伯光逃離了現場。
2017年3月29日23時35分,王儀林向派出所報案。
事件發生后,王分別在長沙市中醫院、湘雅二醫院、社區衛生服務站就醫。
湘雅二醫院診斷為應激相關障礙。
2017年5月10日,公司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2017年6月1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認定工傷決定》,認為王一林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遭受他人性侵犯,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3)項的規定,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應認定或視為工傷的情形,決定不認定或視為工傷。
王一琳拒絕接受,起訴法院。
2017年11月9日,司法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王一林被診斷為適應障礙-長期抑郁反應。該病的發生與2017年3月29日的侵權有因果關系。
一審判決:王一林因性侵受傷與履行職責有因果關系,應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王一林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3)項規定的職責;2.王一林性侵犯造成的精神傷害是否屬于工傷保險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而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根據本規定,工傷鑒定應考慮兩種因果關系,即履行職責與暴力、暴力等意外傷害行為與傷害結果的因果關系。
關于王一林性侵傷害行為與履行職責的因果關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田伯光和王一林在工作中沒有交集。性侵犯罪和犯罪對象的選擇是隨機的。由于工作矛盾,沒有預謀犯罪。因此,田伯光對王一林的性侵犯與《工傷保險條例》要求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害無關。這是一個平行的事件。沒有因果關系,也不屬于履行職責。
法院認為,工人在日常工作中上廁所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與工人的正常工作密切相關。在這種情況下,王一林在工作時間值班上廁所,遭受田伯光的暴力侵犯。其侵權地點屬于合理的工作職責活動范圍,可視為工作職責的延伸。因工作職責的合理行為應屬于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范疇。
王一林夜間值班,配電室總機房值班。公司安全措施不到位,為田伯光實施性侵提供了條件。田伯光實施性侵犯的地方。對象是隨機選擇,這表明這種行為不是王一林和田伯光之間的個人恩怨造成的。田伯光選擇對王一林實施性侵犯罪的隨機性離不開王一林履行職責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并將選擇的隨機性轉化為確定性。換句話說,如果王一林在性侵犯的時間和地點不履行職責,王一林就不會受到性侵犯的傷害。
綜上所述,王一林受田伯光性侵犯的傷害與王一林履行職責有因果關系。此外,暴力傷害是否屬于犯罪行為與是否被認定為工傷有不同的法律關系。即使田伯光的性侵犯構成犯罪,只要符合工傷鑒定要素,也應當依法認定為工傷。因此,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上述辯護理由不能成立,也不能采納。
關于王儀林性侵造成的精神傷害結果是否屬于工傷保險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制定本條例,確保因工作造成事故或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保護職工獲得醫療和經濟補償的權利。工人遭受事故傷害、暴力傷害或意外傷害,傷害結果可能是身體器官傷害結果,也可能是精神傷害結果,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傷害結果類型僅限于暴力造成的身體器官傷害,勞動能力評價工人工傷和職業病殘疾水平類別包括精神科目,只要傷害結果與暴力傷害行為有因果關系,即符合工傷評價的要素。
在本案中,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儀林的適應障礙-長期抑郁反應與2017年3月29日發生的性侵犯有因果關系,并經有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確認。王儀林因履行職責、性侵暴力傷害、尿失禁、雙側顳葉輕度萎縮、社會功能缺陷等一系列癥狀被認定為適應障礙-長期抑郁反應,足以認定王儀林的健康受到損害,其勞動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喪失,符合工傷鑒定要素。王儀林的傷害結果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
綜上所述,考慮到《工傷保險條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和優先保護勞動者的基本原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決定不予確定,法律法規的適用是錯誤的。王一林說,原因是成立的,并支持他的索賠。
一審判決如下:撤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決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在判決生效后60日內作出工傷決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訴:田伯光與王儀林無沖突,侵權對象選擇完全偶然、隨機,與王儀林履行職責無直接因果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服上述判決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而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6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函[2006]497號文件,因履行職責而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是指暴力傷害與履行職責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應為直接因果關系。
在這種情況下,田伯光和王儀林之間沒有沖突。他們選擇侵權對象是完全偶然和隨機的,與王儀林履行配電室職責的內容和方式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2.王儀林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與暴力侵權無直接因果關系。雖然王儀林的值班時間為夜間,地點為配電室主機房,為田伯光侵權提供了有利條件,但田伯光選擇侵權的地點和時間是隨機的,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原法院認為,另一名刑事被告選擇侵犯王儀林的隨機性,與王儀林履行值班職責時間、地點等因素密切相關,使選擇的隨機性成為確定性,即王儀林在性侵犯時間、地點不履行工作職責,性侵犯不會發生,判斷違反工傷保險規定,也過度擴大了工傷保險規定的適用范圍。
3.用人單位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過錯,使暴力侵權有機可乘,不能成為王儀琳履行職責與暴力侵權直接因果關系的成就條件。
二審判決:如果王儀琳不值班,就不會遭受性侵犯,因此性侵犯與其履行職責有因果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各方對王儀林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遭受田伯光性侵無爭議,爭議焦點為:1。王儀林性侵是否與履行職責有因果關系;2。王儀林性侵造成的精神傷害結果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傷害條件。
爭議焦點1。根據發現的事實,王儀林在公司配電室值班期間在廁所走道上遭到田伯光的性侵犯。王儀林和田伯光之間沒有個人怨恨。田伯光隨機選擇王儀林作為侵權對象,但如果王儀林不履行職責,就不會受到田伯光的性侵犯。因此,王儀林的性侵犯與其履行職責有因果關系。
關于爭議焦點2,王儀林性侵后雙側顳葉輕度萎縮、社會功能缺陷等癥狀,司法評估中心評估意見為:王儀林診斷為適應障礙-長期抑郁反應,疾病與2017年3月29日侵權有因果關系。《工傷保險條例》不排除精神損害的結果。只要傷害結果與暴力傷害行為有因果關系,就符合工傷認定要素。因此,王儀林性侵后的精神損害結果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傷害條件。
綜上所述,王儀林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而遭受暴力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暴力和其他意外傷害,必須與履行職責有直接因果關系,無法律依據,違反《工傷保險條例》保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主張勞動者遭受的暴力侵權與履行職責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不認定工傷上訴的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海工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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