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前款劃定前提的,應該謝絕公證。公證遺言接納打印方式。遺言人依據遺言原稿核查后,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言上署名。遺言人不會署名或許署名有艱苦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遺言公證應該由兩名公證職員配合辦理,由此中一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簽名。因非凡情形由一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繼承法第18條的規定。發現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公證職員在與遺言人發言時應該灌音或許錄像:遺囑人年老體弱;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遺囑人為聾、啞、盲人;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接下來就由上海法律顧問為您講解遺言的五種形式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關于吻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1、遺言人身份失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言人意思表示真實;
3、遺言人證實或許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4、遺言內容不違背法令劃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制作日期齊全;
5、辦證步伐符合規定。
二、遺言采用的五種方式
1、公證遺囑。公證遺言即遺言人經公證構造辦理的遺言。依據我國《公證法》第2條的劃定,公證是公證機構依據自然人、法人或許其余構造的請求,按照法定步伐對民事法令行動、有法令意思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遺囑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和證明效力。為了預防糾紛,減少訴訟,訂立遺囑的,最好采用公證遺囑的方式。
2、自書遺囑。遺言人本人謄寫的遺言,稱為自書遺言。自書遺言應該由遺言人親筆謄寫,署名,注來歲、月、日。需求注重的是,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題目的意見》第40條的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由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自書遺囑不需要證人就當然的具有遺囑的效力,這一點不同于代書遺囑需要證人來證明。
3、代書遺囑。代書遺言是由他人代筆謄寫的遺言。代書遺言一般為在遺言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克不及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障代筆人謄寫的遺言確實是遺言人的實在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4、錄音遺囑。灌音遺言是由錄音機錄制上去的遺言人口傳的遺言。灌音遺言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5、口頭遺囑。行動遺言是由遺言人行動抒發并不以任何體式格局記錄的遺言。行動遺言完端賴見證人表述證實,極端輕易發生糾紛。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オ可以立口頭遺囑,并且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在這五種遺言方式中,以公證遺言效能最高。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第42條的劃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正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遺囑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遺囑為準。本條明確了遺言的五種體現方式:公證遺言、自書遺言、代書遺言、灌音遺言和行動遺言,而且對種種方式的效能有比擬明確的解釋。為了確保遺言的可靠性,減少糾紛發生,法律規定,立遺囑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并且這些形式必須符合生效條件才能有效。同時,當被承認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自書、代書遺囑,其中如有無效的遺囑,應先排除無效遺囑,再以最后遺囑為準。以上就是上海法律顧問為您講解遺言的五種形式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法律顧問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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