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財產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適用條件。
本條解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下同)旨在解決夫妻房地產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而非法定撤銷權引起的糾紛,因此本條解釋應排除法定撤銷權的適用性。適用本條的說明應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上海律師認為,夫妻雙方已簽訂訂了房地產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雙方的同意,也是建立贈與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贈與合同的有效性為前提。如果沒有簽訂合同或者合同沒有有效成立,就沒有任何撤銷權的基礎。
(2)上海律師認為,贈與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尚未進行過戶登記,贈與人仍是贈與財產的所有者。辦理贈與財產轉讓登記是物權公示的法定程序,具有物權轉讓的效力。注冊后贈與財產的產權已變更為贈與人,不再受本條解釋調整。
(3)上海律師認為,贈與人行使的是夫妻財產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而非法定撤銷權,不包括因財產贈與合同、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而引起的糾紛。任意撤銷權只能在物權轉讓前或公證前行使。
2.夫妻財產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適用方法。
(一)正確區分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
第一,兩者的法律依據和適用條件不同。任意撤銷權的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條件是贈與房地產的產權沒有轉移,不適用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和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法定撤銷權是基于法定原因,贈與人行使的撤銷權。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法定撤銷權: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犯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只要有上述三個原因,無論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贈與的財產是否已經交付,無論贈與是否屬于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第二,撤銷所有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后果不同。上海律師認為,任意撤銷權的后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被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贈與者的履行請求權也被消除。因為在行使法定撤銷權之前,贈與物的權利經常被轉移,所以贈與者可以要求贈與者歸還贈與的財產。
㈡正確把握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標準。
根據本條解釋的上述理解,夫妻一方就贈與另一方房地產的約定行使任意撤銷權,贈與人要求繼續履行時,贈與房地產既沒有進行住宅戶口登記,也沒有進行公證,人民法院不支持贈與人的訴訟請求的贈與房地產已經進行了房地產戶口登記,或者沒有進行戶口登記但沒有進行公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贈與人的訴訟請求。
㈢正確把握交貨和登記的關系。
首先,要區分贈與動產和房地產的區別。動產贈與以交付為物權轉移的有效要件,只要交付目標物品,就不能行使任何撤銷權。房地產和需要注冊的特殊動產(如汽車、船舶、飛機)的贈與以戶籍注冊為物權轉移的有效要件,交付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第二,要區分所有權和物權轉移的區別。所有權對所有權具有重要意義。受贈人按照合同占有動產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動產所有人。贈與房地產不同。即使一方實際占有另一方的房地產,如果沒有辦理產權轉讓登記,產權也沒有轉讓,除非經過公證,贈與人仍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的財產往往只是名稱不同,其實大部分都是夫妻共同管理使用的。《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夫妻之間贈與城市房地產的,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第3款的規定,向相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變更登記手續。在贈與房地產轉讓過程中,有未辦理過戶登記就已交付的情況。因此,不能確定房地產所有權已轉讓,贈與人仍可以撤銷,贈與人的,贈與人可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