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女方的婚前房產系其個人財產,女方婚前財產作價出售所得購房款,以及購房款購置的房產,均系女方婚前個人財產外在形式變化,并不改變其本質。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婚前財產轉化而來的財產仍系女方個人財產,實踐中基本無爭議。
一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產生的增值仍系其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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