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城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財產糾紛案件。原告某建筑公司以其項目經理部經理名下的三筆存款為公款,以夫妻共同存款在離婚案案中分割為由,將項目經理夫妻告上法院。證據不足,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施工企業訴說我們部下的項目經理部門沒有獨立的銀行賬戶。每天經營時,公司向項目經理支付的獎金和業務費以銀行存款的形式存在于經理的名義,這些存款決不是經理的個人所有。本案被告之一為本公司項目經理,其名義的3筆存款共計51萬元以上為公款,請法院確認。本案被告之一,建筑公司項目經理也承認其名下3筆存款為公款,離婚時可不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存款分割。本案第二被告、項目經理的妻子主張,以前她不知道丈夫的存款狀況,直到起訴離婚為止才無意識地發現了這三個存款。根據我國公積金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和單位都不能以個人名義將公積金轉為公積金,所以老公名下的三筆公積金是他們老公的個人公積金,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依法分割。
法院認為原告某建筑公司和第一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這三筆存款是公款的個人存款。因此,法院駁回建筑公司要求確認三項爭議存款是公款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