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這是關于破產配置費用如何認定的規定,筆者個人認為也適用于一次性購買工作年數的分割。
答:雖然根據司法解釋(2)第11條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獲得或應獲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慮到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較短,以及破產安置補償費的具體構成,包括非工資補償或安置補償內容等特殊情況,如果簡單地將安置補償費用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就會失去公平性,容易加劇矛盾。因此,如果訴訟中當事人對破產安置補償費是否屬于共同財產有很大爭議,很難確定其中屬于共同財產的具體金額,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被安置方的婚齡與其工齡的比例來計算安置補償費中屬于共同財產的金額。具體來說,如果比例大于1,則獲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作為共同財產;比例小于1,則破產安置補償費中的相同比例部分是共同財產。比例部分,作為共同財產。比例,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續補償費中共同財產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上海婚姻存續補償費為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