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毒物來源一節原判認定上訴人念斌投放的鼠藥系在平潭縣醫院附近向擺地攤的楊某炎購買。主要依據原檢察機關在審判過程中提交的楊莫西言等證人的證詞和身份證明記錄、楊莫西言滅鼠工具照片、理化檢驗報告、滅鼠包裝袋、搜查令和搜查記錄。下面寶山刑事案件律師就來為您詳細介紹。
繳獲物品的清單和照片、諾賓的有罪陳述和購買滅鼠劑的地點的身份、錄音記錄和其他證據。檢方認為,原審判決承認上述證據,二審審判時檢方新出具的理化檢驗報告的檢驗電子數據,證人楊莫西言確定鼠藥出售地點的照片,證人劉莫秀作證。
在調查初期,發現了鼠藥來源,調查人員的解釋和調查機構的資料證實,根據上訴人供認的購買鼠藥的地點,另外,在Yangmooyan滅鼠劑制備工具中檢測到與受害者中毒成分相同的滅鼠劑氟乙酸酯鹽, 年賓供認購買滅鼠劑的時間也得到了證人的證實。滅鼠商的年齡與楊某的年齡不一致,滅鼠包裝袋的規格與實物的規格不一致,這是基于其主觀感受進行描述,不影響滅鼠源的識別。
可以得出結論,年濱給藥的滅鼠劑購自楊。據被告方介紹,由被告方二審新制作的理化試驗報告的質譜圖、調查機構的信息聲明以及控方提供的上述證據證實,上訴人念斌和證人楊茂巖無法辨認。也沒有說明楊莫西巖的外觀和特點,滅鼠劑銷售商的年齡與楊莫西巖不一致,滅鼠劑包裝袋的規格與查獲的實物不一致,滅鼠劑制備工具的檢驗過程不規范。
根據檢測數據無法識別氟乙酸酯滅鼠劑成分,理化檢測報告無法作為本案的依據,因此沒有證據證實年濱購買羊莫言出售氟乙酸酯滅鼠劑。法院認為,一是調查部門發現賣鼠藥的證人楊莫西巖,但上訴人年斌和楊莫西巖無法辨認。
賣鼠藥的人的特征和年齡,與楊茂巖有明顯差異,供認的滅鼠包裝袋的規格與從楊茂巖住所查獲的實物有很大不同; 供詞中說,購買滅鼠劑時,他們曾到商店批發香煙,時間大約是7月中旬。與證人7月初證實他的香煙是批發的不符。
二是鑒定機構在檢驗滅鼠工具塑料罐和鐵罐過程中,未按照專業規范要求進行“空白”控制檢驗,防止檢驗結果假陽性,難以排除兩個樣品污染的可能性。三是根據配制鼠藥所用的工具碗、塑料罐、鐵罐的檢驗數據,是否可以確定氟乙酸酯鼠藥,雙方聘用的專業人員意見存在嚴重差異。因此,碗、塑料盆和鐵盆中氟乙酸酯滅鼠劑檢測結果的可靠性值得懷疑。
綜上所述,年斌和楊莫言無法相互識別,證據存在不一致,編制滅鼠工具理化檢驗報告不可靠,原判斷年斌從楊莫言購買滅鼠劑依據不足。原判決在關于認罪的章節中,認為上訴人年斌多次作出有罪陳述,陳述過程中沒有矛盾,所提供的動機和手段客觀真實。
在檢方審查傳訊和與律師舉行兩次會議期間,也承認了有罪的供詞。控方認為,年斌的供詞是穩定的,并得到了案件證據的證實。辯方認為,年斌認罪內容不真實,與客觀證據不符,是通過非法取證獲得的。經調查,上訴人年斌在案件開始時不承認犯罪,在偵查階段和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并提審時,多次認罪。年斌的首份有罪陳述的文字記錄與錄音的審訊錄像不完全一致,審訊錄像也不完整。
在關于審判前已多次承認的滅鼠劑來源的一節中,涉及滅鼠劑銷售商的特點、年齡、滅鼠劑包裝的大小和香煙批發的時間。與證人證言不符;供認在鋁水壺水段放了鼠藥水,如上所述,鋁水壺水的毒性依據不真實、無效;供認在擱板段放了鼠藥,擱板表面和擱板周圍地面上提取的粉塵中未檢測到滅鼠成分,無法確認; 在犯罪的工具和遺骸中沒有發現滅鼠劑。
寶山刑事案件律師認為,年斌在法庭上的供詞和解釋屢次發生,法庭上的供詞和其他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不能接受。最后,法院認為第二名被害人死于中毒,但原判決認定死因是氟乙酸酯滅鼠劑中毒依據不充分,毒物確認方法依據不準確,毒物來源依據不充分,上訴人的刑事供詞不能相互印證,有關證據矛盾和疑點不能合理解釋排除, 整個案件的證據不能滿足真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成為上訴人年斌犯罪的唯一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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