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年斌代理人在所附民事訴訟中的主要意見是:本案事實證據中存在一系列無法解釋的問題,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年斌沒有證據支持中毒罪。要求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權應予駁回。下面寶山刑事案件律師就來為您詳細介紹。
被上訴人丁蝦玉甲的主要抗辯意見是:請求上訴人判處死刑,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上訴人訴訟代表丁先生的主要意見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上訴人應當賠償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在一審法院辯論結束時,按照上一統計年度的標準計算,判決分別變更為人民幣297,074、4元和人民幣32元652元,其他賠償項目請求維持原判。
現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結合法庭依法核實的證據情況,針對檢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分別評判如下:關于被害人中毒原因一節原判認定,被害人俞乙、俞丙系氟乙酸鹽鼠藥中毒死亡。主要依據是原審庭審中公訴機關舉證的法醫學鑒定意見、俞乙的嘔吐物的理化檢驗報告、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
檢方認為,原判采信的上述證據和檢方在二審庭審中新出示的被害人俞乙、俞丙的尿液和心血的理化檢驗報告、俞乙心血的質譜圖、檢驗電子數據、鑒定人證言、偵查機關的情況說明等證實,在俞丙的心血、尿液、俞乙的心血、尿液和嘔吐物中檢出了氟乙酸鹽鼠藥成分,與其中毒癥狀相符。
俞丙的尿液與標樣的質譜圖、俞乙的心血與嘔吐物的質譜圖相同的問題,鑒定人出庭說明系歸檔時弄混導致,并且重新提供了俞乙心血的質譜圖和相關檢驗電子數據、補充的尿液實驗,可以予以解釋。因此,可以認定二被害人死于氟乙酸鹽鼠藥中毒。
辯方認為,辯方在二審庭審中新出示的理化檢驗報告的質譜圖和檢方出示的上述證據,以及鑒定人出庭說明,證實本案檢驗過程未進行“空白”對照檢驗,不能排除檢材被污染的可能;根據提取的質譜圖,均不能判定檢出氟乙酸鹽鼠藥成分;由于質譜圖出現錯誤,被害人心血、尿液和嘔吐物的理化檢驗報告不能作為認定死因依據。
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害人死于氟乙酸鹽鼠藥中毒。本院認為,檢辯雙方出示的上述證據能夠證實,被害人俞乙、俞丙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認定系氟乙酸鹽鼠藥中毒,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第一,檢材與標樣的質譜圖不應相同。
標注為被害人俞丙尿液和標注為標樣的二份質譜圖相同,有悖常理。同時,標注為俞丙尿液的質譜圖、檢驗電子數據的文件名,與俞丙尿液檢材的名稱也不相符。檢方聘請的專業人員提出,該質譜圖是否為俞丙尿液的質譜圖存疑。辯方聘請的專業人員提出,該質譜圖就是標樣而非尿液的質譜圖。
鑒定人出庭說明二者質譜圖相同,系將俞丙尿液的質譜圖當作標樣的質譜圖歸入檔案造成;檢驗電子數據的文件名與檢材的名稱不相符,系因命名規則不統一造成。該解釋不足以采信。補充的尿液實驗因檢驗條件不相同,缺乏證明價值。因此,俞丙尿液檢材的檢驗結果的真實性存疑。
第二,分別標注為被害人俞乙心血、嘔吐物的二份質譜圖也相同,同樣有悖常理。同時,標注為俞乙嘔吐物的質譜圖、補充所稱的俞乙心血的質譜圖以及檢驗電子數據的文件名,與俞乙嘔吐物、心血檢材的名稱也不相符。鑒定人出庭說明二者質譜圖相同,系因文件名近似誤把嘔吐物的質譜圖當成心血的質譜圖歸入檔案造成;檢驗電子數據的文件名與檢材的名稱不相符,系因命名規則不統一造成。該解釋亦不足以采信。因此,俞乙心血、嘔吐物檢材的檢驗結果的真實性也存疑。
第三,鑒定機構在對俞丙的尿液、心血和俞乙的尿液、心血和嘔吐物檢材的檢驗過程中,均未按照專業規范要求進行“空白”對照檢驗,以防止假陽性檢驗結果,因此難以排除檢材被污染的可能。第四,根據俞丙心血、俞乙尿液檢材的檢驗數據,能否判定檢出氟乙酸鹽鼠藥成分,雙方聘請的專業人員提出的意見嚴重分歧。
因此,從俞丙心血、俞乙尿液中檢出氟乙酸鹽鼠藥成分的檢驗結論可靠性存疑。此外,與被害人共進晚餐的俞甲、念某珠有中毒癥狀,但未做相應檢驗,無法認定中毒原因;丁某蝦、陳某嬌自述并無明顯中毒癥狀,也未做相應檢驗,是否中毒不明。
綜上,寶山刑事案件律師認為,據以認定二被害人中毒原因的理化檢驗報告不足以采信,其他共進晚餐人員認定中毒原因或有無中毒缺乏充分依據,原判認定二被害人死于氟乙酸鹽鼠藥中毒的事實不清,相關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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