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單位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文日期:2016年04月18日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18日
法規全文
為依法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四條 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第八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九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第十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的規定執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的規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于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第十二條 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