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規定層面講,三個人對退賠責任是負連帶責任的。從辦案實踐角度講,實際退賠的可以從輕處理,未退賠的不能從輕,而且也可以通過和法官以及被害人協商的方式來進行。建議在律師的幫助下尋找問題的有效解決途徑
同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能否為同案多名被告人進行辯護,目前并無法律法規做出禁止性規定。現行法律法規只限制律師個體不得為共同犯罪兩個犯罪嫌疑人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
需要兩名被告人都表示同意,并且要與委托人做談話筆錄,取得委托人的豁免。原因是同一個案子的兩個被告,涉嫌的可能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有主從犯及其相應的責任之分。委托同一個律師事務所時,在面對承擔責任問題時,有可能會出現利益沖突。這需要由當事人自行考量、決定。
認定共同犯罪的成立:
(一)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是犯罪行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
(二)是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聯系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犯罪活動整體。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系。
刑事代理,是指刑事訴訟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進行的訴訟活動。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律師進行刑事代理的人主要包括:
1、被害人本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3、被害人的近親屬;
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違法行為:
(一)在同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中同時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和被害人擔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者同時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
(三)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與顧問單位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
(四)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以代理人、辯護人的身份承辦原任職法院、檢察院辦理過的案件的;
(五)曾經擔任仲裁員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以代理人身份承辦本人原任職或者現任職的仲裁機構辦理的案件的。
《律師法》第四十七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