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nèi)容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 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guī)定的案件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罪名精析
構(gòu)成要件
一、概念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新增加的罪名。
二、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構(gòu)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國家司法權(quán)的正常行使,又侵害了當事人的相關合法權(quán)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主要有四層含義:一是主體的特定性。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二是對象的特定性。只限于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所謂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是指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經(jīng)當事人申請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三是內(nèi)容的特定性。只限于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根據(jù)2018年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印發(fā)的《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管轄規(guī)定(試行)》,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不應公開的信息,包括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四是后果的特定性。只限于造成不應當公開的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情節(jié)嚴重”,應指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因信息泄露而給利益相關者所帶來的嚴重損失,如國家秘密為他人所知悉,將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wěn)定、經(jīng)濟發(fā)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如訴訟參與人的個人隱私為他人所知悉,導致其名譽、人格遭到貶損,甚至引發(fā)自傷、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如商業(yè)秘密為他人所知悉,給商業(yè)秘密所有者帶來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過失不構(gòu)成本罪。
以上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方可構(gòu)成本罪。
所謂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所謂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quán)以維護其合法權(quán)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
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所謂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的犯罪和刑罰的規(guī)定。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具體而言,即不公開審理的案件訴訟中的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等。
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表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行政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翻譯人員。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所謂“泄露”,是指將本不應告知他人的信息讓他人知悉。根據(jù)《憲法》第12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是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屬于特別情況,不得進行公開審理的案件。在刑事訴訟中,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不公開審理;在民事訴訟中,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 的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在行政訴訟中,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不公開審理。
所謂“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是指之所以該案件不能進行公開審理的對國家、當事人權(quán)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如涉及國家秘密的不 公開審理的案件中的國家秘密,涉及個人隱私的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的個人隱私,涉及商業(yè)秘密的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的商業(yè)秘密,被告人為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 的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的個人身份信息。
“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是指不應讓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 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的信息為大范圍社會公眾所知悉。“其他嚴重后果”,是指因信息泄露而給利益相關者所帶來的嚴重損失,如國家秘密為他人所知悉,將可能造 成危害社會穩(wěn)定、經(jīng)濟發(fā)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如訴訟參與人的個人隱私為他人所知悉,導致其名譽、人格遭到貶損,甚至引發(fā)自傷、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如商業(yè)秘密為他人所知悉,給商業(yè)秘密所有者帶來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的等等。
認定要義
一、本罪和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行為人泄露不公開審理案件中的國家秘密的,同時構(gòu)成本罪和《刑法》第398條規(guī)定的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根據(jù)《刑法》第308條之第2款的規(guī)定,應當依照《刑法》第398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本款規(guī)定的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解釋性文件
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管轄規(guī)定 (試行)(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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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職人員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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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十八)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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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報道的案件信息為第308條之一第1款中所規(guī)定的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不應公開的信息,包括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情節(jié)嚴重”,應指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因信息泄露而給利益相關者所帶來的嚴重損失,如國家秘密為他人所知悉,將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wěn)定、經(jīng)濟發(fā)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如訴訟參與人的個人隱私為他人所知悉,導致其名譽、人格遭到貶損,甚至引發(fā)自傷、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如商業(yè)秘密為他人所知悉,給商業(yè)秘密所有者帶來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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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jù)規(guī)格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一、主體方面的證據(jù)
(一)證明行為人(自然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jù)
1.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jīng)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主要是證明行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yè)(或職務)、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證據(jù)材料,如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證、出生證、專業(yè)或技術等級證、干部履歷表、職工登記表、護照等;
2.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nèi)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jù)材料;
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
4.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二)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jù)
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是否屬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材料。
二、主觀方面的證據(jù)
證明行為人故意的證據(jù):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jù):證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行為的結(jié)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jù):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jié)果發(fā)生;
3.目的: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
三、客觀方面的證據(jù)
證明行為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犯罪行為的證據(jù)。
具體證據(jù)包括:
1.證明行為人犯罪主體的證據(jù):(1)司法工作人員;(2)辯護人;(3)訴訟代理人;(4)其他訴訟參與人;
2.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犯罪行為的證據(jù)。
四、量刑方面的證據(jù)
(一)法定量刑情節(jié)證據(jù)
1.事實情節(jié):(1)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2)造成危害社會穩(wěn)定、經(jīng)濟發(fā)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造成訴訟參與人的個人隱私為他人所知悉,導致其名譽、人格遭到貶損,甚至引發(fā)自傷、自殺等嚴重后果;使得商業(yè)秘密為他人所知悉,給商業(yè)秘密所有者帶來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等等其他嚴重后果;
2.法定從重情節(jié);
3.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1)可以從輕;(2)可以從輕或減輕;(3)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4.法定從輕減輕免除情節(jié):(1)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法定減輕免除情節(jié):(1)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可以免除處罰。
(二)酌定量刑情節(jié)證據(jù)
1.犯罪手段:泄露相關信息的行為;
2.犯罪對象: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
3.危害結(jié)果:造成不應當公開的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4.動機;
5.平時表現(xiàn);
6.認罪態(tài)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