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九十九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罪名精析
構成要件
一、概念
侮辱國歌罪,是指在公眾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侮辱國歌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歌的管理制度,同類客體是國家社會管理秩序。
(二)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在公眾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犯罪。
認定要義
一、罪與非罪的認定
侮辱國歌的行為,如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本罪,可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本罪必須是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行為。
量刑標準
犯本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證據規格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二款 證據規格
侮辱國歌罪:
(一)犯罪嫌疑人陳述與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分工、實施經過、結果等;
3.的,應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證人證言
1.案發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結果等;
2.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征。
(三)書證
1.被篡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照片等;
2.其它。
(四)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記載犯罪嫌疑人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或以歪曲、貶損等方式奏唱國歌的現場監控錄像、錄音、網絡視頻等資料;
2.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五)辨認筆錄
證人、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與犯罪相關的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六)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現場圖等。
(七)其他證據材料
1.報案登記。偵查單位(包括派出所)的報警記錄應記清發案時間、詳細地點、簡要案情等情況,報案人自然情況等等,如報案人見過犯罪嫌疑人,則應問明并記錄犯罪嫌疑人的性別、年齡、身高、外貌、衣著等情況。填寫受理報案人的姓名、時間、地點及初步處理意見。
2.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機關應作詳細的訊問并就投案情況寫出說明。
3.案件來源。應寫明何時、何地、何部門接何人報案,報案的內容及措施,以受案單位名義填寫。對當事人以書面材料舉報的,公安機關也應按要求如實寫明。
4.抓捕經過。由具體承辦人寫明接報案后,采取何種方法于何時在何地抓獲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包括蓋有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專用證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戶籍復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現實表現證明材料。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戶籍信息,有前科劣跡,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說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6.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跡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勞動教養決定書、釋放證明、證明、暫予監外執行通知書等復印件或抄件,并加蓋印章,且有證明該材料的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