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等犯罪應當如何處刑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計算機為犯罪工具和手段,直接或者通過他人向計算機輸入非法指令,進行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這里規定的“其他犯罪”,是指利用計算機實施的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犯罪以外的犯罪,常見的有侵占、挪用公司資金、間諜、侮辱、誹謗、竊取商業秘密、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等犯罪。“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對于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本法有關金融詐騙犯罪、盜竊犯罪、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犯罪的規定以及其他犯罪的規定處罰,具體實施什么犯罪行為,就以該罪定罪處刑,如行為人利用計算機進行盜竊犯罪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定罪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