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八十二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罪名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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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犯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的犯罪及處刑規定。共分兩款。
第一款是關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犯罪及處刑規定。根據本款規定,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犯罪,是指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本款規定的“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非法手段秘密取得國家秘密的行為;“刺探”,是指行為人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非法探知國家秘密的行為;“收買”,是指行為人以給予金錢或者其他物質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國家秘密的行為。這里的“國家秘密”,在《保守國家秘密法》中已有明確規定,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知悉的事項。國家秘密分為三級:絕密、機密、秘密。根據本款規定,對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實踐中應當注意,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犯罪行為,如果行為人竊取、刺探、收買情報是為了提供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應當以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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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一、概念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是指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
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一是國家的案全和發展。當今世界仍存在許多的矛盾和不穩定因素,因此,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不僅關系到我國的長治久安,而且有可能影響我國在國際事務中的地位。此外,國家秘密還關系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尤其是在全球“技術戰”、“貿易戰”日趨激烈的今天,獲取他國秘密已成為國際科技競爭、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二是國家保密制度。我國一系列保密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了保密的范圍、事項,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行為違反我國的保密法規,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秘密。1988年9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因保守國家秘密法》第2條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該法第8條對國家秘密的范圍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
(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和外要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
所謂竊取,是指采取秘密的方式,偷取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行為,竊取的形式包括:直接竊取國家秘密文件,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 通過電磁波竊取國家秘密;采用照像的形式偷拍國家秘密。所謂刺探,是指行為人暗中對掌有國家秘密的人,采取各種手段探聽、偵察、了解國家秘密的行為。探聽的方式主要包括:利用與知密者的特殊身份關系向知密者探詢國家秘密;利用社交手段打通關系,向知密者探問國家秘密;利用公開合法形式,例如貿易洽談會、學術交流會等探聽國家秘密。偵察的方式主要包括:使用竊聽裝置偵察國家秘密;使用電子監控及遠紅外線掃描等高科技手段偵察國家秘密;采用色情引誘、向有關部門滲透等形式偵察國家秘密。所謂收買,是指用金錢、物質、色情以及其他方法,向掌有國家秘密的人交換國家秘密的行為。收買的形式有采用小恩小惠、低價收買的,也有采用重金收買、高價拉攏的。所謂非法獲取,是指依法不應知悉、取得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從知悉、取得某項國家秘密的人那里知悉、取得該項國家秘密或者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未經辦理手續取得該項國家秘密。只有以竊取、刺探、收買這三種法定方法之一“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本罪才可成立。另外,應注意本罪不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竊取、刺掇、收買國家秘密,否則,就以本法第111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普通公民,或者是華僑以及港、澳、臺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秘密,卻故意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非法獲取國家秘密主觀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是為了金錢,也可能是出于對國家政府某領導人的不滿,或者是為了出國。但動機不影響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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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要義
一、本罪與他罪之間的界限
本罪與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犯罪對象都是國家秘密,客觀上都違反了保密法規。但是二者的社會危害性不同,應注意區分。它們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要件不同。泄露國家秘密罪是職務犯罪,其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客觀要件不同。泄露國家秘密罪表現為“泄露”;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表現為“獲取”。
3.主觀方面不同。泄露國家秘密罪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過失的;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必須是故意。
本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竊取、刺探、收買情報是為了提供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應當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定罪處罰;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的,則應以本罪處罰。由于所非法獲取的國家秘密泄露、擴散,而被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知悉、取得的,只要行為人對此不是故意的,仍應定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282條第1款規定,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非法獲取國家絕密級秘密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導致泄露、擴散,造成嚴重后果的;非法獲取大量國家秘密的等情形。
解釋性文件
1
(2017年2月1日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1年6月11日 法釋〔200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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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邪教組織人員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款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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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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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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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規格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一)犯罪嫌疑人陳述與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分工、實施經過、結果等;
3.共同犯罪的,應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證人證言
1.案發的時間、地點、參與人、經過、手段、結果等;
2.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征。
(三)物證、書證
1.計算機、竊聽裝置、電子監控及遠紅外線掃描等作案工具;
2.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等;
3.其它。
(四)鑒定意見
司法審計報告、文檢鑒定等。
(五)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記載犯罪嫌疑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的現場監控錄像、錄音資料;
2.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六)辨認筆錄
證人、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與犯罪相關的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七)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現場圖等。
(八)其他證據材料
1.報案登記。偵查單位(包括派出所)的報警記錄應記清發案時間、詳細地點、簡要案情等情況,報案人自然情況等等,如報案人見過犯罪嫌疑人,則應問明并記錄犯罪嫌疑人的性別、年齡、身高、外貌、衣著等情況。填寫受理報案人的姓名、時間、地點及初步處理意見。
2.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機關應作詳細的訊問并就投案情況寫出說明。
3.案件來源。應寫明何時、何地、何部門接何人報案,報案的內容及措施,以受案單位名義填寫。對當事人以書面材料舉報的,公安機關也應按要求如實寫明。
4.抓捕經過。由具體承辦人寫明接報案后,采取何種方法于何時在何地抓獲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包括蓋有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專用證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戶籍復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現實表現證明材料。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戶籍信息,有前科劣跡,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說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6.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跡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勞動教養決定書、釋放證明、證明、暫予監外執行通知書等復印件或抄件,并加蓋印章,且有證明該材料的出處。
7.有關物證的保存。對作案工具等有關物證應制作扣押手續,如實填寫品名、數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損壞、遺失或調換。對無法保存的物品,應拍攝照片,制作銷毀物品清單。
案例精選
1蘭成仕、李兆斌竊取國有檔案案—司法案例研究網
【裁判要點】
被告人竊取的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中,有絕密級卷宗2卷,秘密級卷宗4卷,一行為競合了竊取國有檔案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竊取國有檔案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款關于“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對被告人的行為,不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論處。
蘭成仕、李兆斌竊取國有檔案案
案情簡介:被告人蘭成仕、李兆斌竊取國有檔案一案,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人民檢察院向哈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蘭成仕、李兆斌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里坤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巴里坤縣法院)的27冊檔案卷宗盜出后藏匿、丟棄。蘭成仕、李兆斌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竊取國有檔案罪,應依法懲處。哈密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蘭成仕、李兆斌均是巴里坤縣法院的干部,且對該院領導胡某某心存不滿。1999年12月,巴里坤縣法院為做好檔案達標工作,重新裝訂已歸檔的案件卷宗。被聘用參加此項工作的王莉(系胡某某的親戚)將準備重新裝訂的27冊卷宗(內有刑事案卷25冊、執行案卷2冊)放在該法院圖書室內。被告人蘭成仕、李兆斌借機盜出這些卷宗,由蘭成仕謊稱“廢紙”送往周秀萍家存放。事后,蘭成仕、李兆斌草擬了一封信,讓李兆斌的二叔李貴清幫忙在蘭成仕的宿舍重新抄寫后,復印數份發往有關部門,控告胡某某用人不當致使法院案卷丟失,胡某某還在事后包庇丟卷人王莉。2000年12月,蘭成仕、李兆斌得知公安機關已著手偵查縣法院檔案丟失一事,遂將藏匿在周家的案件卷宗取走,丟棄在巴里坤縣法院門口的“極流”理發店屋頂上。2001年1月8日,經李兆斌指認,公安機關將丟棄的案卷追回。經巴里坤縣保密局鑒定,被盜的27冊卷宗中,屬絕密級的卷宗2卷,秘密級的卷宗4卷。哈密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蘭成仕、李兆斌因對領導不滿,為構陷他人而采取秘密手段竊取國有檔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成立?!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此條規定的竊取國有檔案罪,是指采取秘密手段獲取國家所有檔案的行為。該罪主體可由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檔案的管理制度,侵害的對象是國家所有的檔案,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所有的檔案而竊取,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秘密竊取的行為。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由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每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由國家檔案部門、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保管的、所有權屬于國家的檔案。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其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案卷對國家和社會均有保存價值,是所有權屬于國家的訴訟檔案。本案被告人蘭成仕、李兆斌都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且均為人民法院的干部,不僅明知他們竊取的是等待重新裝訂的訴訟檔案,而且明知這些檔案是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蘭成仕、李兆斌實施竊取行為,并非想占有這些訴訟檔案,只是以此來陷害本單位領導。刑法設定竊取國有檔案罪,是要通過懲戒來禁止、杜絕竊取國有檔案的行為,并非懲戒竊取行為造成的惡果。因此,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竊取國有檔案的行為即構成本罪,不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如何,也不問其竊取后如何處置國有檔案。蘭成仕、李兆斌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規定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是指以竊取、刺探、收買等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本案被告人蘭成仕、李兆斌竊取的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中,有絕密級卷宗2卷,秘密級卷宗4卷,一行為競合了竊取國有檔案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竊取國有檔案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款關于“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對蘭成仕、李兆斌的行為,不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論處。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蘭成仕、李兆斌竊取國有檔案是為了陷害本單位的領導,然而其陷害行為尚未達到情節嚴重,不另定罪。綜上所述,被告人蘭成仕、李兆斌的行為已構成竊取國有檔案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起訴書的指控定性準確。在本案中,蘭成仕既積極預謀策劃,又主動實施了竊取檔案、擬寫匿名信及轉移贓物等一系列行為,歸案后在證據面前仍不認罪,其無罪辯解不予采納。李兆斌積極配合蘭成仕實施犯罪行為,故其關于自己是從犯的辯解不能成立。李兆斌歸案后能如實坦白自己的罪行,并能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追回國有檔案,確有悔罪表現,故其要求從輕處罰的意見可以采納。據此,哈密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判決:一、被告人蘭成仕犯竊取國有檔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李兆斌犯竊取國有檔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五年。被告人蘭成仕、李兆斌不服一審判決,向哈密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蘭成仕的上訴理由是:我沒有與李兆斌預謀竊取案卷,也未實施竊取國有檔案的行為,巴里坤縣法院丟失案卷與我無關。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巴里坤縣保密局無權對巴里坤縣法院的卷宗作出保密級別的鑒定。原判認定蘭成仕與李兆斌在本案中的作用相當,但對蘭成仕卻判處明顯比李兆斌重的刑罰,是量刑不當。請求二審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公正判決。李兆斌的上訴理由是:我是本案從犯,且認罪態度好,應當從輕處罰。一審不認定我為從犯,量刑過重,請求改判。
裁判結果:哈密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蘭成仕在本案中積極策劃、主動實施竊取國有檔案、擬寫匿名信及轉移贓物等行為,均有相應的證據證實,其提出的上訴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蘭成仕歸案后拒不認罪,毫無悔改之意,一審從重處罰是適當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上訴人李兆斌在作案時的作用與蘭成仕相當,但歸案后認罪態度好,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追回被竊取的案卷材料,有悔改表現,原判在量刑時已充分考慮到這些情節,故對李兆斌判處了較輕的刑罰。李兆斌要求認定從犯、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意見,不予采納。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于2001年11月20日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最高法公報案例【1988年03期】 朱佳杰盜竊國家重要機密案
被告人:朱佳杰,男22歲,原系吉林省九臺縣第四中學補習生。1987年7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佳杰因泄露國家機密一案,由吉林省九臺縣人民檢察院向九臺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九臺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公開審理,查明:
被告人朱佳杰于1987年以前,3次參加全國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均因成績差而未被錄取。1987年6月24日凌晨3時左右,朱佳杰翻墻跳入九臺縣第十二中學印刷廠院內,用鐵釬子撬開印刷車間西側5個窗戶的的鐵絲網,撬下窗戶玻璃,盜走1987年全國高等院校招生考試的生物、數學、政治試題印刷版7塊。朱佳杰將這些印刷版拿回家中后,企圖復印未逞。后在其兄的規勸下,朱佳杰即將4塊印刷版扔回印刷廠院內,其余3塊,1塊被朱佳杰砸碎,另外兩塊則被其丟失在第十二中學的倉庫附近,后被公安機關找到收回。6月25日晚,朱佳杰在其兄陪同下到吉林省公安廳投案自首。
被告人朱佳杰上述犯罪事實,有勘驗筆錄、指紋鑒定結論、作案工具、證人證言證實,朱佳杰亦供認不諱。
九臺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佳杰在屢次高考未中的情況下,為達到升學目的,竟無視國法,產生了盜竊高考試卷之念,由于其實施了盜竊高考試題印刷版的行為,致使九臺縣考區的考生只得改換了第2套試題,考試時間也被迫延期,從而給廣大考生造成了混亂,影響了高考成績。朱佳杰的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已經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由于朱佳杰并沒有泄露國家機密的動機,也沒有實施泄露國家機密的行為,故不能對其以泄露國家機密罪論處。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沒有規定對盜竊高考試題印刷版的行為如何定罪量刑,故依照刑法第七十九關于“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量刑”的規定,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以盜竊公文罪類推定罪。朱佳杰在犯罪后,主動投案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據此,1987年12月18日,九臺縣人民法院以盜竊公文罪,判處被告人朱佳杰有期徒刑六個月。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朱佳杰沒有提出上訴。九臺縣人民法院依法將全案報請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原審法院對被告人朱佳杰以類推定罪量刑正確,報請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原審法院和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定朱佳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類推是正確的。但是,罪名不應定盜竊公文罪,而應定盜竊國家高考試卷罪。量刑同意原審法院對朱佳杰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的意見。據此,1988年4月4日,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核認定:被告人朱佳杰盜竊全國高等學??荚囶}印刷版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保密法規,影響了國家正常的高考秩序,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朱佳杰作案后能投案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原審法院對朱佳杰犯罪事實的認定和適用類推是正確的。但是,國家考試題屬于國家機密,朱佳杰的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屬于國家保密法規,故原審法院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類推朱佳杰犯盜竊公文罪不確切。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定該案應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類推朱佳杰犯盜竊國家重要機密罪。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以及朱佳杰尚屬初犯,量刑可從輕。據此,1988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吉林省九臺縣人民法院判決中對朱佳杰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以盜竊國家重要機密罪,類推判處被告人朱佳杰拘役六個月。
3最高檢典型案例 令計劃涉嫌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一案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2016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2017年1月10日)
令計劃涉嫌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一案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令計劃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2016年5月13日,最高檢發布消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涉嫌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一案,由最高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令計劃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令計劃,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令計劃利用其擔任中共中央辦公廳副主任、主任,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統戰部部長,全國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對令計劃,依法應當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依法對令計劃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令計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令計劃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