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派辯護律師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必須指派的情況;二是可指定或不可指定的情況。為下列類型的被告人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一、具有盲、聾、啞等嚴重生理缺陷的被告人,只要其有盲、聾、啞等特殊情況,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此處的盲指一定是雙目失明。聾人一定是兩耳都聽不到聲音。無語就是不能說話。因為生理上的這些嚴重缺陷,給被告人造成了刑事訴訟的困難或障礙,使其無法像正常人那樣認識問題、認識事物,因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必須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對未成年被告人,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指派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在此所說的未成年,是指按公歷計算未滿18歲的人。
青少年處于生長發育階段,智力發展還很不完善,社會知識較少,不能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與此同時,他們又缺乏依法保護自己刑事訴訟權利的意識。青少年在這種特殊的生理和心理時期,法律規定必須為他們指定辯護律師,這也是為了充分保障他們的刑事訴訟權利。
第三,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起訴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定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死刑,如果被告人在訴訟階段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如果根據案情需要,被告人在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休庭,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
為什麼會這樣?在我國,死刑是最重的一種刑罰,一旦執行了死刑,事后發現有誤也是無法挽回的。所以,死刑必須依法慎重,讓被告人充分行使其辯護權。它充分體現了我國對重刑犯的特殊保護。